判、知往往在职务名称前,表示自身品阶要比所差遣的职位高,守和试往往在职务名称后,表示本身品阶没有差遣的职位高,如知某府、某府留守。根据上述情况,以包拯为例作以解释。嘉祐元年(1056年)时为龙图阁直学士、刑部郎中、知江宁府的包拯,被授予右司郎中、权知开封府。龙图阁直学士就是包拯当时的荣誉衔;刑部郎中就是包拯当时的“寄禄官”;知江宁府就是包拯当时的“差遣官”。

这个人事任命中,包拯的荣誉衔没有变,变化的是寄禄官和差遣职务,寄禄官由刑部郎中变为右司郎中。元丰改制前,刑部郎中与右司郎中都是五品寄禄官,所以包拯并没有提高待遇,但差遣由江宁府到开封府,是从陪都南京调往了首都开封,这就是一个跳板。(包拯画像)这与今天的人事任命是相同的,比如从小县城的县长调到市级某个区委任区长,虽然级别上属于平调,但意味着下一步将要从正处级向副厅级发展。

所以到了嘉祐三年(1058年),包拯就升为右谏议大夫、权任御史中丞,品阶来到了从四品。了解了北宋的官制特点,就能够比较清晰的看懂转运使与知府的差别。北宋的地方行政设置与官员任命宋朝在地方是实行了州、县二级行政划分,于特殊地区设立府、军、监的“州级”行政机构,如首都、陪都会设府;军事重镇要冲会设军;工矿牧盐等重要物资产区会设监。

由于地位特殊,府往往被认为是介于路与州之间的行政区划,其实这个说法并不正确,因为路并非是行政区划,它只是在一定时期内获得了较大的行政权力,而且这些行政权力远远凌驾于州级长官之上。而府在宋朝就是州一级别,无论地位怎么特殊,都不能视为独立的行政区划,府成为二级行政区划是在明清时期才确立的。路的机构设置、转运使的变迁由于政权的继承性较强,宋朝在加强中央集权的进程中,就没有那么多的创新,而是小修小补。

宋太祖修补体制的精髓来自赵普的指点:对于政权构成威胁的机构和职位,从政治上削夺其权;军事上收其精兵;财政上制其钱谷。最终目的是形成皇帝控制中央、中央控制地方的权力垂直度。(赵普剧照)在制其财谷方面,中央以三司使掌管财政,到了地方则设置“路”进行监督和财税收缴,因此北宋设“路”的初衷是为了收回地方的财权。

唐后期的地方税收分成留州、送史、上贡三个部份,留州是指地方政府截留一部分用于行政开支;送使是指地方节度使所截留的部分;上贡才是最终上交国库的部分。唐后期的地方上贡比例极低,导致中央政府财政捉襟见肘,这是对地方失去控制最根本的因素。所以赵普提出的制其钱谷才是中央集权的核心,地方没有足够的财力,就无法对中央形成威胁。

北宋立国之初就规定地方财政事务由中央设立的转运使掌控,地方节度使、防御使、观察使、留后、刺史皆不管理财政事宜。(唐朝行政区划,道、州)北宋的前两位皇帝是以唐朝的“道”比葫芦画瓢,确定了13个税收监察区域,这就是路的前身,是为财政工作划出的区域,通俗的讲就是超大规模的“税务所”。以转运司为机构,设置转运使,并在统一战争中,扮演征讨大军的粮饷官、新征服区财物运往朝廷的督运官。

太平兴国六年(981),“诏令诸路转运使,察官吏贤否以闻”,被赋予了监察地方官员的权力,转运使司因而也被称为“监司”。若五品以上官员出任一路或多路转运使的,则称都转运使。由此可以看出,路其实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并不是行政区划,随着一路的配套机构陆续设立,它才具备了监察职能、行政职能、司法职能、军事职能,实际上成为凌驾于州府之上的行政机构。

这些配套机构主要有安抚使司、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分别称为“帅、漕、宪、仓”。其中除“帅司”为军事机构,其他漕、宪、仓三司,都有行政监察职责,统称为“监司”。提点刑狱司是在景德四年(1007年)才正式设置,成为常设的路级司法机构,后也曾一度废并入转运使司。正副长官为提点、同提点刑狱,职权逐步扩大,兼及治安、军器、河渠等事。

提举常平司是在熙宁二年(1069年)设置,同时设广惠仓,兼管勾农田水利、差役事,且专举刺官吏之事,长官称提举常平公事。除了这些机构,还有如政和元年(1111年)设置的提举茶盐司,这主要是针对茶盐国营设立的监管机构,无茶盐的地区不设;北宋末年设置的提举学事司,主要管理本路所属州府、县的学政。两浙、广南、福建三路,设置提举市舶司,主管对外贸易和关税,南宋时并入转运使司。

宋神宗以前,陕西路是产盐大户,所以设置解盐司,专管解盐生产,设提举出卖解盐司,专管解盐专卖事务。所以转运使最初掌握一路或数路的财税﹐兼领考察地方官吏,到了宋真宗前期,渐获维持治安和清点刑狱,以及举贤荐能的职责。这就相当于把路提升了规格,不再是“税务所”,而是一个区域内的最高行政长官,这种权力是肯定要在知府之上的。

州府的机构设置、知府的变迁宋初于首都开封府,设尹,由亲王担任,其他官员任长官称“权知开封府事”,简称权知府事、知府。除此之外,陪都设西京洛阳府、南京应天府、北京大名府,长官都称为知府,并兼留守。到了崇宁三年(1104年),以牧、尹、少尹取代了“权知开封府事”,以亲王为牧,普通官员任开封府尹。“分命朝臣出守列郡,号权知军州事,军谓兵,州谓民政焉。

”——《宋史.职官一》除了首都、陪都以外,宋初各州的长官皆为刺史,没有节度使的州和新征服的地区,都由朝廷以差遣的形式委派官员,委派下去的官员品阶都高于州府级别,所以官称“知州军事”,简称“知州”。知州军事都是差遣文臣,最初的主要目的是形成地方管理的模板,继而削减节度使的权利。在版图稳定以后,北宋的节度使就成了无实权、官位高的象征,只有亲王外戚及前任将相大臣中有特殊资望者可授予,但授予后并不赴任,称“遥领”。

(唐末的藩镇割据局面)授予节度使的官员,若是正官为中书令、侍中、中书门下平章事的;检校官加授节度使,出判某府州的,都被尊称为“使相”。所以说,一般是寄禄官在二品以上,或者带中书、枢密院、宣徽使职事的,才会知、判某州府,这要比转运使的官阶更高。但府、州长官在架空节度使的进程中,是以文官打压武官的模式,当州府文官的权利过大时,中央朝廷就有了分化州府长官的举动了。

这个举动主要表现在设立通判任州府的副长官。(水浒里的通判黄文柄)“伪命官见为知州者,令逐处通判或判官、录事参军,凡本州公事并同签议方行施行”——《宋史职官一》与知州一样,通判最初也是于新征服区设立,参与一州府的军政、民政,后被赋予否决权,即知州、知府关于军政、民政的公务需要通判复核通过,通判否决则无法施行。

在编制上,大州府派二员甚至三员通判;一般州府只派一员;小州若武官任知州则派一员,文官任知州则不派;边远地区有以通判兼任知州的任命。与此同时,每州府的军事重地设军,长官称知军,有矿区的设监,长官为知监,级别与州、府同,但地位较之低一些。(苏轼剧照)综上可以得出结论,转运使与知府都是差遣官,所掌握的权利在不同时期是不一样的,委派的官员官阶也是有变化的。

宋初的知府寄禄品阶高,总管一个州府的军政事务,且常身兼数职;转运使则主要负责地方财税收缴和官员监察,二者相比,知府在正官官阶和差遣官的权力上,都是要大于转运使的。到了熙宁七年(1074),宋朝完善路的划分,形成了23路的格局,并以此为基础,逐渐完善了每路的行政职能,也就将路提升到了行政区划的地位,元丰年间所编的《元丰九域志》就是以此编写出了北宋的“行政划分”。

此时的转运使就已经获得维持治安和清点刑狱,以及举贤荐能的职责,成为区域内的最高行政长官,这种权力是肯定要在知府之上的。而且这个时候的知府已经不再差遣高品阶大员,比如熙宁七年(1074)的苏轼,以太常博士、直史馆、权知密州军州事,太常博士为八品寄禄官、直史馆为荣誉衔,说明一般州府长官已经远远不如路的行政长官,而如大名府、洛阳府这种高规格府设的长官,依旧是差遣二品大员赴任,级别上不输转运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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