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基本医疗保险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建设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更加便民快捷服务体系的必然要求。各地要从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从讲大局、讲政治、讲党性的角度来认识和推进工作,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二、加快进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准备工作为积极推进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各地要按照《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6〕478号)要求,加快系统改造和接口规范,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工作,在采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信息的基础上,建立备案人员信息库,确保全国联网后,备案人员能及时享受到方便、快捷的经办服务。

三、确保年内基本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在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信息系统省、市联网尚未实现的情况下,暂时采取过渡办法。过渡期内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按照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结算,其中,各地安置在兰州市的退休人员执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各市州务必于2016年12月28日前,将安置在省内其他市州(含兰州市)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备案信息送达异地安置市州和省社保局医保基金处。

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实行单独管理,并按照本地区参保人员管理办法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直接结算,基金互不占用。各市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每月进行清算。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送达的结算资金清单审核确认后,由参保地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专户划拨到就医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异地安置人员划转基金分账核算,单独管理,每月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款申请,划入支出户,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定点医疗机构。

建立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预付金制度,预付金额度为两个月支出费用,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省社保局负责制定过渡期内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及相关清算单据,确保2017年1月1日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在过渡期内,各市州要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和省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对接,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实现省内联网直接结算,确保2017年底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2016年12月22日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6]4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明确工作要求。各市州要尽快按照《通知》规定,以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开展人员备案工作,按照统一格式认真整理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信息,核实备案人员持卡情况,并征得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本人同意参加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6〕478号为积极推进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要求,决定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建立备案人员信息库,保证全国联网后备案人员能及时享受到方便、快捷的经办服务。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明确备案人员范围以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开展人员备案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逐步将其他长期异地居住人员纳入备案管理范围。二、多种渠道开展备案工作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广泛告知符合条件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主动参加备案工作,按统一格式要求采集备案信息(附件1)。

异地安置人员应按参保地经办机构相关规定自愿提出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申请。先期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人员,经办机构要通过多种渠道,按附件1要求重新整理登记,必填信息缺失的,要及时告知备案人员进行补充。同时,地市级、省级经办机构应将备案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进一步核实备案人员持卡情况,对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要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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