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车库和地下室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地下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计征范围,房地产车库是属于地上还是地下。。如果是地下也不涉及土增的缴纳。

房地产车库和地下室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2,车库是否计算土地增值税

车库是建筑物中的一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以参考:baidu.com//http://www.dongao.com/cjks/jjfjc/201403/144549.shtml

车库是否计算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行业销售车库交土地增值税吗

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由此得出:销售车库也是要缴纳交土地增值税的。
交。
车库属于房地产公司的开发产品中的配套设施,既然属于房地产产品当然要交土地增值税.
补充:是需要预缴的,比例大约为1.5-2.5%。结算的时候再按照增值额比扣减金额的比例进行结算。
车库也是不动产,是要交的!

房地产行业销售车库交土地增值税吗

4,地下车库是公共配套设施吗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认定

公共配套的前提是产权归谁,如果你地下车库是业主的,不收费,可能还能算是公配。通常都是物业出租或出售的,那个得算是可售。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学校、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5,企业在地下车库拥有一个车位是否需要对该车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您好,会计学堂Snell为您解答需要缴纳,不过是减半征收。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若属于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单独立项,且取得土地使用证,可按上述文件规定暂按应征税款的50%计征土地使用税;若属于没有单独立项,且与地上建筑物为一体,则与地上建筑物一并应按照实际占用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欢迎点我的昵称-向会计学堂全体老师提问

6,车库交税问题懂的过来看一下

20%个人所得税还没出台吧。等出台后要按差价交20%的所得税。就是你 (售出价格-购入价格)*20%
车库是否有独立产权证,没有独立产权证,是无法单独买卖的,只能随房屋买卖。如果有独立产权证,是非住宅性质。 50年产权,无论什么时候,都有5.6%的营业税,20%的个人所得税,外加50%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地方不统一,一般是 5.6%。 契税 是 3%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是,卖出价 减 原始购买价 减 当时购买时缴纳契税,20%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是,卖出价 减 原始购买价 减 当时购买时缴纳的契税, 减去个人所得税,50%为土地增值税。一般通过做低卖出价,来实现避税。但是能避税,还要看,当地税务机关是否对房产有最低申报税的价格。如果不避税,车库购买时 5万,卖20万,要缴纳 3万个人所得税,外加近6万的土地增值税。 如果当地没税务的最低申报价,可以和卖主私下交易,过户价改为5万多一些,这样税费就是很少了。车库不是普通住宅,所以执行的是 非住宅的税费。。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一样都少不了。。。
独立产权车库被划入奢侈品类,税率达到10% 一般二手买卖,会让买家承担所有税费,那所要付出的比率就更高了。
不需要······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7,汕头市龙湖区金桂园车库土地增值税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35%。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首先来看税收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结合187号文上述各种地下车库的土增税处理 第一种形式,产权归属开发商。应该按照以上187号文地3条处理,即车库应该分摊建造成本,计算收入,归为非住宅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二种形式,产权归属全体小区业主。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应该按照以上187号文地2条处理,即成本费用分摊到其他业态中扣除。开发商无权销售,假如开发商将这种类型的车库进行销售给业主,应该作为价外费用处理,将收入计入相应的业态收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名租实售地下车库应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名租赁实销售车位,其实质是永久转让车位使用权,即客户永久获得或者预计永久获得车位的各项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中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地下车位的财税安排不但影响到企业财务核算,更与企业税负息息相关,企业财务人员一定要在建造之初,就事先有计划有安排,才能达到财税效益最佳化,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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