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农产品有哪些内容

法定免税项目:农业类——与农产品和农业生产相关的优惠  (一)自产农产品  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 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注意】农业生产者用自产青茶精制而成的精制茶应按规定税率(17%)征税。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3.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2014年5月1日起,上述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  【提示】此项优惠限定了特定销售方。  【特别提示】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2017年7月1日后,按37号文,农产品抵扣变成以下情况:1.农产品收购发票,免税,抵价格×13%。(仅针对个人)2.合作社自产品发票,免税,抵价格×13%。3.增值税专用发票。征11%,抵11%,抵发票上的金额。4.增值税专用发票,征3%,抵价税合计×11%。5.增值税普通发票,征3%,不能抵扣。6.免税普通发票,生产免税,抵价格×11%。

7.免税普通发票,流通免税,不能抵扣。农产品抵扣方面会导致税负上升,原因在于税率下降。37文对农产品抵扣的税率采取了双轨制,按农产品的用途,抵扣被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农产品用于生产17%税率的货物。国务院的表述为: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37号文的规定为: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二者基本一致,但37号文更精确,针对产品不针对企业。只要所购的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加工17%税率的货物,包含但不限于深加工企业,都可以“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什么叫“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这样的表述出现在税收文件里,还是少见的,我猜是:继续按《条例》规定的方式扣除,核心是:其计算扣除率依然是13%。其它都一样。

他们当然不利空。所以,13%税率并没有消失,而是以计算扣除率的方式,继续赖在增值税之中。第二类是农产品用于生产其它货物或者服务。对于这类企业,增值税税负是上升的。它们的计算扣除率为11%,相比之前下降了两个点。尤其是从农业生产者个人、小规模纳税人商贩处购入的农产品,增值税税负铁定上升。比如说餐馆购入农产品,用于提供餐饮服务,所以其属于第二类企业,计算扣除率为11%。

7月1日之前,餐馆向菜贩采购10 300元的蔬菜,菜贩交300元增值税开普票,餐馆可以抵扣10 300×13%=1 339元进项,这批蔬菜的成本为10 300-1 339=8 961元。7月1日之后,还是10 300元的菜,菜贩依然交300元增值税代开专票,对小规模菜贩无影响,但餐馆只能抵扣10 300×11%=1 133元进项,这批蔬菜的成本为10 300-1 133=9 1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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