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以包工头没有开增值税发票为由不支付劳动报酬,这样做合法吗?

非请自来。这个问题值得商榷,不知道具体情况,我也是按常理推断的。建筑公司与包工头之间显然应该签订是承包合同(倾向于劳务),而不是双方直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包工头找建筑公司结算相关款项时,需要对建筑公司开具发票(包括代开)这无可厚非;如果不提供发票,建筑公司没那么好说话了,肯定不爽快支付相关款项。

另外,题目又谈及“劳动报酬”,这令人疑惑。一般的劳动报酬可以理解为工资,也就是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管哪个公司发放工资都不用“发票”的。但是包工头基本不会自己亲自干活,都是再雇的工人。相关结算款项似乎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结合上述,题目所述更符合最开始的那种情况,可能当初对相关税费未予考虑,现在包工头结算需要发票相当于承担额外税费支出,这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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