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二)销售免税项目;(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要求可以开具)(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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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二)销售免税项目;(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要求可以开具)(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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