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维权女车主称被收取金融服务费,且未拿到发票;陕西税务部门:正核实西安利之星是否存涉税违法行为。你怎么看?

看到这个问答,非常直观的西安利之星存在违法行为!法治社会,还有这等臭不要脸的经营主体!作为一名财经工作者,从经济法和税法的角度分析,西安利之星涉嫌以下违法行为:一、超范围违法经营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所有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范,以及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笔者根据公开的信息查询途径,获知西安利之星并不具备开展金融服务的营业范围。西安利之星收取“金融服务费”的行为,明显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四)款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二、西安利之星涉嫌藏匿收入偷税营改增以后,提供金融服务属于典型的增值税应税项目。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应当在应税义务发生时,主动向购买服务的买方提供增值税发票。

对于收取应税服务价款确立纳税义务之后,西安维权女车主向其主动多次索要发票,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依然未依法提供增值税发票。涉嫌藏匿收入偷税!根据公开报道,西安维权女车主支付的所谓“金融服务费”,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明确不得刷卡,只收取现金。根据笔者多年的工作经验判断,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只收取现金,同时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事实,有涉嫌藏匿收入的故意!“陕西税务部门:正核实西安利之星是否存涉税违法行为”。

根据税务机关对于税务检查的惯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检查通常是因为接到举报或者掌握相关违法线索才做出的检查决定!需要核实但不仅限于“金融服务费”是否依法申报纳税情况!在一片声讨中,事主大概率不敢继续藏匿收入的违法行为,必然根据未开票现金收入申报缴纳“金融服务费”相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税费。但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亦或者其补救措施是否及时,有待税务机关深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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