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虚假宣传“高科技”产品收取合作费,此代销合同能否被撤销?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撤销合同的诉请。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向上海市宝山区交警支队非机动车管理所调查了关于涉案车辆上路行驶是否需要牌照以及该车辆能否上牌的相关情况。管理所表示需要上牌。且根据相关规定,取得牌照的条件是车辆应被纳入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所确定的产品目录。

而经查,涉案产品并不在该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确定的产品目录中,即涉案车辆甚至没有上牌资格。 上海宝山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科技公司是否是以欺诈手段,诱使小黎签订合同。本案事实表明,科技公司在宣传产品时至少向原告告知了以下虚假情况:其一 ,在公司的资质与实力方面:科技公司并无自身所宣称的具有完备的研究、生产体系,更谈不上对关键部件的自主研发和制造。

其二 ,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站以及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查询系统中,均无法检索到为该科技公司提供证书的单位。其三 ,在涉案产品质量性能方面:科技公司在宣传中表示涉案产品无需车牌、驾照等。经查,涉案车辆须上牌方能上路行驶,然涉案车辆并不具备上牌条件。且涉案产品至今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综上,被告科技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相关虚假宣传足以导致一个理性的普通人在施以平常注意力的情况下,会对即将代理产品的市场前景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错误地预测经营活动的收益及投资风险,进而做出同意签订代销合同的错误意思表示。

因此,上海宝山法院认为《代理销售协议书》确实是小黎受欺诈而签订的,对原告主张撤销合同的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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