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金融属于什么性质的金融形式?

P2P金融属于什么性质的金融形式

一、什么是P2PP2P就是 Peer to Peer,也就是个人对个人的贷款平台。在2013到2014年一年多的时间里,冒出了3000多家 P2P 平台,那时的市面上充斥着各种 P2P 理财产品。2015年以后,像e租宝、大大集团这种互联网金融诈骗案的爆发,监管就趋严了。所以,到了2016年,有1700多家已经停业退出,或者跑路清盘了。

到了2017年的时候,这种倒闭的 P2P 平台已经达到了百分之五六十以上,一半以上已经倒闭掉了。二、P2P的底层逻辑P2P 平台为什么会频繁出事呢?不是因为监管的问题,而是因为它背后的金融逻辑不对。监管部门对 P2P 平台的定义其实是非常精确的,像银监会认为,P2P就是“网贷平台,就是金融信息中介,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吸纳存款资金,不得非法集资”。

换句话说,就是不允许你搞资金池。这就和 P2P 平台要做的贷款业务发生了矛盾。因为P2P 做的是个人对个人的贷款业务。贷款业务的核心是什么?是去了解借款人的资质,包括他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那么这个业务,能不能够通过线上完成,通过借款人的填表完成,或者通过借款人在网上留下的数据信息来分析完成呢?目前看上去是非常非常难的。

为什么?有三个原因。第一,互联网是没有办法自动甄别信息的真伪的。比如说,你在要求借款人填表的时候,有哪个借款人会主动地说自己不诚信呢?除了极个别超级互联网公司之外,网上留下的这些零碎信息,根本就达不到征信的要求。互联网可以传递真实信息,也可以传递虚假信息,这两种信息对于互联网来说是完全一样的。所以说,识别借款人资质的工作不是说有了互联网就可以自动完成的。

第二,作为信息中介,你就只能收取信息中介费,这个费用是很低的,你没有办法通过吸收存款来赚取存贷差。那么这一点点收入,很难覆盖贷款业务的成本。给你举个例子,很多人都喜欢拿美国的网贷平台,也就是 P2P 平台的鼻祖 Lending Club 作标杆。Lending Club 确确实实是始终坚持着信息中介的路线,不开资金池,不接触资金,就收取一点点双方的服务费为盈利点。

这家被炒得很火的企业实际上盈利是非常低的,光2016年它就亏损了1.46亿美元,然后在它当时轰轰烈烈上市以后,它的股价至今为止已经跌了80%,上市初期的时候,市值是50亿美元,截至今年,市值已经只剩了17亿美元。所以,在目前的情况下,一个信息中介想支撑贷款业务的成本,是非常难的。第三,就是 P2P 做的小额和微额贷款,本来就是传统银行不愿意做的高风险、高成本业务。

P2P债权转让模式是否会涉嫌非法集资问题?

P2P债权转让模式是否会涉嫌非法集资问题

广义上而言,超级放贷人模式属于P2P平台债权转让模式的一种。P2P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包括三种形式,一种是超级放贷人的模式,一种是平台间债权转让模式,还有一种是平台内债权人相互转让债权模式。后两种模式其实就是普通的民间债权转让。在借贷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将手中的债权转让给其他人,从而实现提前退出、套现,这是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形式,两种模式都有利于P2P平台投资人、债权人的及时套现和资金流动。

比如说你在某个平台放了款,获得债权,半年收回本息,结果才过了一个月,你就急需用钱,那你就把你的债权打包转让出去,新买家提前支付你的本息(可以有折让),半年后债权到期,新买家从借款人那里收回本息,获得收益。这种典型的债权转让都不会涉嫌违法问题,是P2P市场发展的必然,即便之后的监管从严,此种模式也会一直发展下去。

主要问题可能会发生在前面所说的第一种:超级放贷人模式。超级放贷人模式也称为超级债权人模式,在该模式中,会有一个专业放贷人(通常为P2P平台的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或平台的其他相关人),他以个人名义向诸多借款人放款,取得相应债权,再把债权按金额、期限打包错配、分散给投资人购买,这个时候,投资人就不是直接借款给借款人,而是通过购买债权(理财产品)的方式,获得债权。

借款人先是向超级放贷人借款,然后他的债务就被转移到了投资人的手里。这种形式,P2P平台往往打造成类似理财产品形式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人就像选购理财产品一样选购债权。如果说,前文所述的两种债权转让模式仅仅只是P2P中的一个内部功能设计,超级债权人模式则是突破了传统P2P的模式,完全开创了一种新的借贷模式。

传统的P2P模式来自国外,就是纯粹的点对点模式,平台只做信息中介,借款人和出借人能够一一对应,这也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所鼓励的模式,而超级放贷人模式,则属于监管层所警惕的业务模式,这种模式是P2P发展初期留下的产物,在现在的监管条件下,超级放贷人属于争议颇大,有很大瑕疵,严重来说是违规的模式。

但是否涉嫌非法集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慎重。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因为非法吸存主要打击的就是集资人融资的过程。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如果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如无其他规定,就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个特点分别为:(一)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传统的P2P如果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模式一般是平台先自己集资,比如自己是以借款人的名义向投资人借款,然后再将资金归集、打包、分配,出借给借款人,这里面平台以自己的名义向多数投资人集资、借款就会归类为非法集资行为。之后其将资金用于自身项目的运营,还是用于放贷反倒不会受到决定性的评价。而在超级放贷人模式里,其实先产生债权,然后由投资人购买债权,超级放贷人,也就是p2p平台,或者是其实际控制人扮演的角色,就是一个债权转让人,这种形式,笔者认为也是符合合同法和相关民法的规定的规定,这里并没有一个明显的集资过程。

所谓的资金期限错配问题是其对自己债权的二次分配,其自己承担相关风险,如果其将相关的产品出售给投资人,在释明风险的前提下,投资人也应该承担相当的风险。这里面即便是出现了资金杠杆,发新标还旧标,超级放贷人与投资者之间也只是普通的投资关系。对于投资者而言,理论上其应该自己对自己购买的债权,评估风险,享受利润或承担损失,因为投资关系和借贷关系很明显是两种不同的关系。

但是,如果作为超级放贷人的平台,对投资人承诺债权回购、与借款同性质的保本承诺等。这种就可以被视为一种还本付息的承诺。而根据相关法规,以销售产品的名义承诺,回购,还本,返本销售的,可以视之为一种非法集资行为。同时,超级放贷人模式也极易发生虚构债权、违规超募等行为,而相关的监管基本无法对此种行为进行事前预防,甚至很难做到事后监管,只能做到资金链断裂、投资人报警经侦介入才能知晓债权的真实性。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即如果发生虚构债权的行为,被认定为非吸的可能性极大,但如果并未发生虚构债权的问题,仅仅是资金、期限错配的问题,笔者认为还要看集资人是否对投资人有保本付息承诺,才能作出谨慎判断其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犯罪问题。

P2P网贷终归零,这场从开始就注定是闹剧的笑话模式到底谁获利?

P2P网贷终归零,这场从开始就注定是闹剧的笑话模式到底谁获利

P2P网贷这种模式本身并不是一种笑话,如果发展得好有可能成为一种普惠金融,只是P2P传入我国之后,性质发生了很多变化,很多平台不再是单纯的信息撮合平台,而是成为了某些人敛财的工具。所以我们看到从2014年开始,就陆续有很多平台爆雷,这些平台大多数都是通过虚设融资项目、拆标等方式骗取投资人的钱,整个过程完全就是一种庞氏骗局,他们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不断的吸引投资人入局,然后等到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的时候,这些平台就开始收割跑路。

所以到底谁是P2P平台最大的受益者显而易见,通过观察各种P2P平台的运行模式,我们大概可以分析出真正能够从P2P平台当中获益的主要有几类人。第一、平台的高管。我国P2P行业开始于2007年,从2012年之后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在最巅峰的2019年,P2P平台累计数量曾经达到6400家以上,这里面绝大多数平台都没有金融资质,都是一些阿猫、阿狗随便买一个框架过来,就成立了P2P平台。

所以有很多平台完全不是为了做金融,完全就是为了骗取投资人的钱,在这个过程当中,平台的创始人以及众多高管是最大的受益者。比如最典型的一个案例e租宝,这个平台吸收了几百亿资金,结果他们拿钱去挥霍,光是创始人给小情人的钱就达到10几亿,另外年薪百万以上的高管高达80人,一个月的薪资支出就达到8亿以上。由此可见在众多P2P平台受益者当中,这些平台的高管才是最大的受益者,而且有很多平台老板卷款跑路之后至今下落不明,他们拿着大额的资金有可能已经到国外潇洒去了。

第二、平台的少数员工。很多P2P平台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招聘了很多员工,而为了鼓励员工拉来更多的投资者,这些平台给员工的提成都是比较高的。比如我认识几个P2P平台的从业者,他们每吸收一笔投资就可以获得1%~2%不等的提成,假如一个业务员一个月能够吸引来200万的投资,那就有2万到4万之间的提成,这个还是非常丰厚的。

对这些从业人员来说,他们只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做事,按照公司的规定获得提成,所以他们不算违法犯罪,最终落入自己口袋的钱也不用吐出来,所以对那些业务做得比较好的P2P客户经理来说,其实他们也是最大的受益者之一。但从整体来说,大多数P2P从业人员获利也不大,大多数人因为没有人脉,能够吸引来的投资客户比较少,所以真正能够有上万块钱提成的人其实很少。

第三、早期投资者。P2P刚开始出现的时候相对来说还是比较正规的,当时这种模式是从外国引进我国,刚开始大家也遵循的是外国那种运营逻辑,所以很多投资者投资这些平台都能够获得比较可观的收益。即便从2014年之后开始有一些阿猫阿狗进入到这个行业当中,但是在平台成立的前期,很多投资者仍然能够赚到钱,有不少平台都可以获得12%以上的收益率,这些平台在刚成立的时候,短期之内不会跑路,即便他们不存在实际的借款项目,就是一个骗子平台,但是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他们仍然能够维持一段时间,所以很多早期投资客户依然有一定的获利空间。

但最终能否获利就看他们能否在平台跑路之前提前把钱赎回来,如果这些人适可而止,在获取一定收益之后把钱提前取出来,就不会做成损失,还能够有一个可观的收益。但是有很多人都有可能被平台的各种套路给套进去不能自拔,比如很多人都被平台高收益冲昏了头脑,所以即便平台开始出现一些问题,他们也没有觉察出来,比如有些平台没法正常兑付之后就要求客户把投资的钱转化成股份,这实际上只不过是一种缓兵之计而已,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客户没有及时把钱取回来,那出现损失的概率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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