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或者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六)将他人与本公司交易的佣金据为己有;(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高管并非决策者,为何要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高管并非决策者,为何要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先搞清楚公司法对于高管定义是怎样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一般而言,他们负起公司例行公务的种种责任,也拥有来自董事会或主要股东所授予之特定的执行权力。有部份企业为强化他们的职权等,会另外授予他们执行董事的职衔。公司的发展和一些重要决策,都是由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共同制定的。

所以对于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来说,肯定和普通员工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如果说没有能力胜任的话,也不符合要求的话,公司肯定也不会聘用这样的一些高管。下面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是公司法高管定义是怎样的?一公司法高管定义是怎样的?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16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公司法对公司高管的资格义务的规定根据新公司法第六章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你是一个公司的决策者,你会为公司的未来做如何的规划?

如果你是一个公司的决策者,你会为公司的未来做如何的规划

其实我一直想创业,包括现在的我自己,也在努力往这个方向发展。并不是我想变得富有。我只想在年轻的时候做一些我认为很有价值很有意义的事情。如果我是一家公司的决策者。我觉得我只会做一个对未来的规划,在盈利的前提下做一个受人尊敬的公司。人才太多,互联网背景下一切来去匆匆。没有最好的规划和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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