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单位存在什么问题,可以有足够的时间处理或隐藏。一般我们经常做的妇科检查项目,包括白带常规和超声检查。领导来单位检查,总是提前通知,这样做的好处是很大的。再一个是让接受检查的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好迎接款待的各项事宜,这些东西才是一些领导重视的重头戏!接待上什么规格,宴请到什么档次,都是很有学问的。

妇科检查的最佳时间是什么时候?

想做妇科检查,但是不知道什么时间去?其实很简单,如果你不舒服了,那么立马就去查。如果你并不是有什么不舒服,而是想作为健康体检,看一看自己的身体是否存在问题,那么可以在月经结束后3~7天内去进行妇科检查。一般我们经常做的妇科检查项目,包括白带常规和超声检查。白带常规是看一下你的白带情况,来判断是否存在阴道炎,霉菌,滴虫感染等问题。

如果想查白带,提前一周阴道内不要自己用药,提前三天不要同房,不然可能会造成结果不够准确。做b 超我们有腹部b 超和阴道b 超。处女和阴道畸形的女性不适合做阴超,需要选择腹部超声检查。腹部超声需要憋尿,阴道b 超不需要憋尿。除此之外,29岁以内的女性,可以每五年进行一次TCT 的检查,29岁以后每三年进行一次,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配合HPV 筛查,65岁无异常可以停止筛查。

一个单位经常晚上开会,领导心理有问题吗?

前几天因为晚上开会跟我领导吵起来了,还有十分钟下班,领导让助理通知部门下班后开会,所有人都不情愿,每次开会也没啥大事,就听领导在那得吧得吧,一开就是两三个小时,领导助理群里发开会通知时,我立马就炸,抱怨到“有毛病吧,屁事没有总开什么会啊,晚上跟我女朋友约好看电影的”,旁边小美女嘲讽到“在咱们公司上班就别想谈恋爱,除了睡觉外,其他每时每刻都得贡献给公司”,我俩话音刚落,就看老板从我们旁边走过去洗手间了。

我跟她对视一眼,互相苦笑一番。晚上五点,我们陆续拿着纸笔来到会议室,我特意找了一个离老板最远的位置坐下,不一会领导进来了,把本子往桌上一摔,没好声色的说“人都齐了吗”,助理说齐了。然后老板说“刚才都谁在外面说不愿意开会了,又是约会又是谈恋爱的”,我偷看了一眼我同事,她没动,我也没动。老板接着说“我告诉你们,不愿意干可以走,公司没拿枪逼着你们在这干,现在就业环境非常不景气,有个工作干就不错了”,我越听越生气,私下发信息给我同事“他说的是人话嘛,好像离开这我们就活不了了似的”,同事没回我。

领导在上边继续嘚吧嘚,来回就那几句,不干就走,公司不缺人,能加入这么好的公司是我们的福气,在咱们公司干得知道感恩,感谢公司感谢他,最后说到“刚才在外面抱怨那俩人,对公司有意见可以明着说,少在底下嘀咕,下次再让我碰见议论公司不好,传播负能量,直接开除”。领导手机响了一声,他拿起来看一眼,勃然大怒,吼到“刘波,你想咋地,说我说的不是人话,来你站起来说几句人话,我看看你咋说的”,我懵了,发给同事的信息他咋看见了,我这同事太不靠谱了,我坐那不知所措,他继续说“刘波,你给我站起来”,我心想站起来就站起来,往后挪挪凳子就站起来了。

我说“老板,我今晚跟我女朋友约好去看电影了,您要是有事赶紧说,没事我还着急回家呢”,他说“你可以现在就走,明天别来了”,我说“行,那我走了”。我起身往出走,助理拦着我,说“你先回去坐下,别冲动”,我说“我还是走吧,这破公司我早就腻了,要不也打算离职呢”,领导说“你让他走,公司离了谁都能转”,我执意往出走,助理看拦不住我就放弃了。

领导来单位检查的时候,为什么总是要提前通知,能看清真实情况吗?

这其实就是典型的形式主义。领导来单位检查,总是提前通知,这样做的好处是很大的。如果单位存在什么问题,可以有足够的时间处理或隐藏。不至于到时候给领导出难题,添麻烦。再一个是让接受检查的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好迎接款待的各项事宜,这些东西才是一些领导重视的重头戏!接待上什么规格,宴请到什么档次,都是很有学问的。

我们的一些领导,最喜欢的是形势一片大好,最喜欢的是做足表面功夫。对一些问题采取回避的方法,掩耳盗铃,视而不见。最好就是眼不见心不烦,所以提前通知。这样溜达一圈,煞有介事的训诫表扬指示一番,你好我好大家好,里面三光,开开心心的来,高高兴兴的去。这样的领导呀,说你们什么好呢,不作为呀。在其位谋其职,身处领导地位,要记得职责和使命。

做自媒体在什么时间段发布视频最好,每天都要保持相同的时间点吗?

谢谢邀请:发布视频时间是有规律的,不是24小时都可以发布的。根据我的经验和头条规则,我认为早上6点,中午11:30,晚上18点这些时间点发布视频推荐的几率大一些,因为按照我们的作息时间,上班的时候看头条视频的人肯定很少,还有就是在睡觉的时候也是看的人少,都是大家不在工作的时候,大家闲下来,看头条视频的机会多一些。

《劳动法》明文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而大多私企工作时间却是12小时?可以告吗?

先回答题中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企业安排劳动者每天工作12个小时,是违法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有不同规定的,主要如下: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企业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超过该时间的,应当支付加班费。现实中有个误区,企业安排单休就是违法的,其实参见前述规定单休并不一定违法。

2.在前述工作时间之外,企业与工会、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情况下每天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延长部分的工作时间,企业是应当支付加班费的。3.上面说的是“标准工时”,我国还有常见的另外一种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这个是需要劳动行政部门批的,是以周、月、季、年为计算周期的。

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时长不应超过标准工时下的工作时间。超过的是需要支付加班费的。也就是说,有些工作,比如保安,上12小时休12小时,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前提下,企业的做法也不见得是违法的。4.超过标准工时时间和综合计算工时时间,是需要支付加班费的。按照《劳动法司法解释三》,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劳动者应当就存在加班的事实进行举证。

除非能够证明企业掌握加班事实的证据,这种情况下,企业不提供的,企业承担不利后果。5.一般情况下,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加班,但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现实中有个误区,休息日安排加班就应当支付加班费,其实不然,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安排补休,在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才支付工资的200%的劳动报酬。法定节假日能不能安排补休呢?不可以,必须按照300%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综上,在了解上述法律规定后,有些情况下,还是要及时举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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