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年参战退役优抚金提高到多少

今年参战参试人员比我们伤残军人提高的要多,具体未公布,但声明了.

2017年参战退役优抚金提高到多少

2,2017年伤残军人抚恤金提高多少

各地标准不一样,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上调标准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6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比上年增长4.4%。各类抚恤补助金具体标准调整如下: 1、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见下图)扩展资料《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一、政策依据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6〕174号)和我市有关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相关精神,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比例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优发〔2004〕207号)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义务兵优待政策的通知》(京民优发[2013]399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长机制的批复精神,调整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长机制。 二、适用范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60岁以上烈士子女,部分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和义务兵。参考资料: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

2017年伤残军人抚恤金提高多少

3,2017年优抚政策调整

现在关注最多的是抚恤补助的标准,这里最主要还是地区的差异。我想近几年,最主要还是缩小抚恤补助的地区差别。

2017年优抚政策调整

4,民政部2017年伤残金提高多少

2017年(实际上就是2016年10月~2017年9月)残疾军人(伤残军人称谓已经在2005年就作废了)抚恤金标准表,所以各级残疾军人的民政部抚恤金2017年优抚政策调整要在今年10月份才知道。供参考。

5,2017国家对参战老兵有何优扶政策

参核、参战每月360元补助
国家对于退伍军人,在养老保险的缴费政策上,没有帮补政策,只是军龄可以视同工龄对待,可以不缴费,其余年限必须缴费达到15年,并且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办理退休,

6,2017年参战老兵优待政策

2013年对参战参核退役老2113兵每月优抚要分两个阶段5261的,分别是285元和320元:一、2013年1-9月参战参核退役老4102兵每1653月的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月285元。二、2013年10-回12月参战参核退役老兵每月的生活答补助标准为每月320元

7,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2017

2017年1至9月是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6〕174号)规定的标准,2017年10月至12月是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7〕154号)规定的标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6〕17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7〕154号
六级伤残军人2017年笫四季度抚恤金是多少

8,退伍老兵补贴新政策2017

退伍老兵在2017年没有任何新政策,还是和以前一样,必须年满六十周岁,才可以按军龄计算,每年军龄每个月领取二十元补助。
如果你是问的满60周岁老兵退伍补贴新政策的,那么就是民政部在2017年10月实施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也就是说,对于符合条件、具有5年军龄的退役军人,每月发给150元的生活补助。

9,2017年伤残军优抚条例伤残军人优待金发放标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六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二十九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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