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可有购置车辆退税相关条款

车辆购置税为一次性交纳,新车上牌一次性交足,以后每年要交车辆使用税,若出现车辆退货等意外问题,3年内按期限分级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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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员工可通过车费和交通补贴免征17280元的税费是真实的吗百度

根据官方回应称,如果市民取得符合扣除条件的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并且预缴申报时已经扣除,那么年度汇算时不能重复填报扣除。而且不同地区的退税政策费用或许不一样,所以这个企业员工可通过车费和交通补贴免征17280元的税费不一定是对的。基本政策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具体规定为:1、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文件明确了不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票据报销等方式取得由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发生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通讯补贴收入,都是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支付个人补贴时,扣除一定当地省市规定标准的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当地没有制定标准(如北京市),就应该全额纳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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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肯汽车和美国总统林肯有没有什么关系

林肯 1922年福特公司成立了林肯部,1939年又成立了墨寇利部,1949合并成为福特的一个分部。该部生产以林肯总统名字命名的林肯-大陆、林肯-城市牌高级轿车,亦是美国当代几位总统首选的公务用车。 林肯汽车的标志采用林肯总统的名字为汽车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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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网上流传关于个人公务交通补贴退税操作是真的吗

假的,如果取得了符合扣除条件的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并且预缴申报时已经扣除,那么年度汇算时可不能再重复填报扣除了。如果没有取得符合扣除条件的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请务必如实申报年度汇算,否则会影响个人纳税信用,或被追究法律责任。希望广大市民停止传播这些不准确甚至不实的消息,不信谣、不传谣,务必如实申报、诚信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其实关于这项退税是有规定的标准的,交通补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0%,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明确,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扣除一定标准后须按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以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的方式为职工提供交通补贴的行为,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收入项目计征。公务开支的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按照交通补助总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予以扣除。企业以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的方式为职工提供交通补贴的行为,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收入项目计征。公务开支的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按交通补助总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除。以上内容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以上内容参考:山西省人民政府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

5,单位退税车二年半过户吗单位的车过户到私人当初单位有退

公车交保险费商业险,比私车要低,交强险私车比公车好高,你需要补商业险保费,退强制险保费,不是他们乱收费,其他保险公司也这样,需要补缴,你说的那个私家车保费便宜,是不是电话销售的或是私家车是旧车呀?如果都不是不可能私家车保费低,还有保额和险种是不是一样的,都有关系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有的

6,省委书记的座驾是什么

省长座驾: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国管财〔2004〕120号)第四条规定第四条 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二)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第五条 正、副部长级干部的专车、工作用车使用年限一般为6年,超过6年仍能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一般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为10年,10年以上或行驶超过20万公里的,可以申请调换。
奥迪
扭扭车
不一定,不过车牌号是00001

7,为什么国人不买红旗车

红旗汽车虽然属于国产自主品牌的代表,不过现在的重心都是在最顶端车型上,如领导人用车和外宾接待车,因此价格较贵。另一方面,红旗车很多时候代表了公务车、高级官员和贵族的形象,受这些因素的影响,即使普通人想买红旗车,也会害怕受到这个形象的影响。为什么国人不买红旗车?红旗牌轿车历史始于1958年,而在当年“红旗车”跟如今我们熟悉的奔驰宝马奥迪都是一个家喻户晓的名字,不过我们从“红旗”二字命名就能知道,这个汽车品牌一定赋予了太多政治的因素,这是影响红旗品牌旗下轿车销量的主要原因之一。直至今日,仍然有很多人习惯地将红旗这个品牌与“权力”、“官员”等词联系在一起,“官车”形象也是大多数人对其的第一印象。在红旗H5出现之前,红旗的市场主打的方向主要还是集中政府采购和商业用车上,高昂的价格使得这款车在前中期基本与民用市场无缘,再联想到官员贪污腐败等现象,自然容易引起民愤。红旗推出第一款轿车(红旗H7)的时候,它们主打的市场并不是民用市场,而是公务车市场。这直接导致了给很多一直关注红旗H7的消费者一个误区就是,这些车或许真的不是我们老百姓能买得到的。作为最能代表中国自主品牌造车水平的“国内最贵的豪华车”——红旗L5,其售价500万起。这样的售价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显然是非常昂贵的,有哪位国民买得起呢?在红旗H5出现之前,红旗主要靠红旗H7和L5来支撑门面,售价高达500的L5自然是不用多说,不是劳斯莱斯却堪比劳斯莱斯的售价是只有少数人能购买。而售价25万起的H7虽然在人们接受范围,但在同级别阵营里,却毫无性价比可言,这个价位有很多优秀的合资品牌可以选择。

8,公务车补贴要缴个税吗

需要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一切收入,均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时,如果用车人从单位取得的补贴收入是按月发放的,并入用车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例如用车人每月取得车补1500元,工资薪金收入2500元,则应纳个税为(1500 2500-1600)×15%-125=235;若用车人按季发放车补4500元,则应先将车补按三个月分配,平均1500元/月,再与工资薪金合并确定适用税率15%,取得车补当月应纳个税为(4500 2500-1600)×15%-125=685元
工资薪金税目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 1、按国家规定比例由个人负担并实际交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津贴和补贴。 (1)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2)符合税法规定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贴。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只允许在国家财政规定的范围内,超过部分也是要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补充养老保险金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通讯补助的扣除标准各地不一,总体上来讲,标准之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出标准的应并入工薪所得征个人所得税。

9,与发放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首先每月计提工资和社保公积金时,按照应付各部门人员工资的金额确认相关的成本费用,分录如下:借:管理费用——工资销售费用——工资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工资研发支出——工资等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其次按每月应缴纳的社保公积金中,单位应承担的部分计提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分录如下:借:管理费用——社保公积金销售费用——社保公积金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社保公积金研发支出——社保公积金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公积金通常情况下,企业都是在下月发放上月的工资并缴纳上月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这里我们假设,社保缴纳在工资发放之后,则发放工资时应作如下分录: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其他应付款——社保公积金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银行存款注意:上述分录中其他应付款的中社保公积金是指个人应承担的社保及公积金,因为是个人承担的,但最终需经单位缴纳,所以在发放工资的时侯,这笔钱就从应发给员工的工资里给扣了出来,今后再上缴,因此暂时形成了企业的一项负债。工资发放完毕,缴纳社保时的应作如下分录: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公积金其他应付款——社保公积金贷:银行存款上述分录中的应付职工薪酬中的社保公积金是指单位承担的部分,其他应付款中的社保公积金是指个人应承担的部分,这两项金额合计即为本次已缴纳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在我国,手机大多由个人购买,手机卡由个人办理并显示为持卡人姓名,但作为企业的经济事项,费用票据反映到财务部门则表现为“以个人名义列支的手机费”,加之手机费用支出兼有办公和日常私人事务用途,无法准确加以区分,因此,如何合理合法地扣除员工手机费支出、降低可能产生的涉税风险成为企业财务人员财税处理的难点。  个人凭缴费发票报销  在这种方式下,手机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凭个人缴费发票在财务报销。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员工的手机费支出属于与企业收入直接相关和合理的支出,只要企业能提供此类费用属于企业正常支出的测评依据或依话费清单计算的结果,即使发票抬头是个人,但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该允许税前扣除。  但在往年的汇算清缴中,大多数税务机关对此并不认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税务人员依据“以票管税”原则,认为此类抬头为个人的发票所产生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被调减补税。  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以本省有效的文件认可个人凭发票列支手机费,但是要视为职工福利费。显然,在职工福利费已经明显超支的企业,这样的规定其实等同于不允许扣除。  另外,有企业要求个人在索取手机费发票时向通信部门索取本企业抬头的发票,但是索取过程并不顺利,由于通信部门是微机联网管理,在通信营业大厅里面开具的针对具体手机号码的发票抬头是由微机自动带出的个人机主姓名,无法更改,只能在一些个体代理收费处索取定额发票,此类发票是税务机关监控的重点,假票、虚开情况大量存在,真实性不可控,如果税务机关到通信经营商处调查原始档案,发现并没有以单位名义开通的手机号码或者以单位名义开通的手机号码并没有发生大量话费支出,容易被认定为个人支出以单位名义索取发票报销,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现金发放通信补贴  现金发放通信补贴形式是企业根据不同岗位工作需求,测算出因工作需要发生的手机费支出后按定额现金发放,不需要员工提供发票。  以现金发放通信补贴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是其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范畴还是职工福利费范畴。与此相关的政策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上述税务与财务法规都对职工福利费的范围进行了正列举。从税务规定看,通信补贴没有在列举的范围之内,并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如果发放,应视为工资、薪金;从财务规定看,通信补贴按货币化改革与否进行不同处理,以现金发放的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因此,对于以现金发放的通信补贴,应将其纳入工资、薪金总额核算。  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其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相关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如果没有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则难以被认定为“合理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  此外,还应考虑员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笔者认为,以现金发放通信补贴的结果是员工为企业的业务性支出垫支了个人所得税。职工取得的通信补贴是手机费支出,而手机费支出是为了单位业务收入取得而发生的支出,而非个人的真实收入。  提供手机预付费充值卡  手机预付费充值卡的处理是部分企业采取了先向通信业务经营商统一采购有面值的手机话费充值卡,取得了通信业务经营商对准企业开具的话费发票,以预付款下账。然后以月份或季度为期间,员工根据本期间由通信业务经营商打印出的个人名义的话费实际清单、业务和财务部门测算出本月因工作发生的大致话费支出,单位补偿充值卡,由员工自行充值,对于业务量不大的员工测算后定期发放定额充值卡,一般不变动。对于业务量较大,变动幅度较大的员工按期测算。在发放充值卡的当月,企业账务处理将话费支出由预付款转入当期费用支出。由于该种测算办法符合真实性和合理性原则,在与税务机关沟通并报税务机关备案后,大多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发放手机预付费充值卡和个人报销票据,现金发放通信补贴办法相比,很好地解决了合法凭证的问题,并且不存在员工因公垫支“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由于税务机关强调“以票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也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由于取得的预付费充值卡发票是对单位开具,属于符合规定的发票,此项支出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并且经过合理的测算,可提供相关的依据,容易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发放手机预付费充值卡也不用再垫支“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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