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资产处置后行政办公用地可以变商业办公用地吗

当然可以只要那个部门有需要的话做办公用地回家批准的话应该木有问题
应该不能吧。

国有资产处置后行政办公用地可以变商业办公用地吗

2,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1-2] 第二章 管理规定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第六条 地方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第八条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第九条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管理手段,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对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处置。对地方行政单位重要事项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资产,实行统一处置。第十一条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第十二条 地方行政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第十三条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1-2] 第三章 无偿转让第十四条 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第十五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无偿转让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二)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三)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划转撤并批文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四)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六条 地方行政单位原则上不得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调拨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资产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无下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要求;(二)下级单位接收资产符合配备标准和相关编制要求;(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应同时告知接受单位同级财政部门。 [1-2] 第四章 有偿转让和置换第十七条 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第十八条 置换是指行政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第十九条 资产有偿转让或置换,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第二十条 有偿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第二十一条 涉及房屋征收的资产置换,应当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征收补偿应当达到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第二十二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有偿转让或置换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价值凭证、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单位同类资产情况;(二)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应提供转让意向书;(三)拟采用置换方式处置的,应提供当地政府或部门的会议纪要、置换意向书;(四)其他相关材料。 [1-2] 第五章 报废和报损第二十三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第二十四条 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第二十五条 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第二十七条 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报损:(一)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清算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 资产报损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第二十九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报废、报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二)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鉴定;(三)债务人已依法破产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及财产清算报告;(四)债务人死亡(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查的法律文书;(五)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案件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七)其他相关材料。 [1-2] 第六章 收入管理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有偿转让收入包含出售收入和出让收入。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第三十二条 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科目。 [1-2] 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三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实行资产处置内部公示制度。第三十五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三)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1-2]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列为行政编制并接受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 地方行政单位在建工程、罚没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3,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1-2]? 第二章 管理规定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第六条 地方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第八条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第九条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管理手段,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对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处置。对地方行政单位重要事项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资产,实行统一处置。第十一条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第十二条 地方行政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第十三条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1-2]? 第三章 无偿转让第十四条 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第十五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无偿转让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二)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三)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划转撤并批文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四)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六条 地方行政单位原则上不得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调拨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资产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无下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要求;(二)下级单位接收资产符合配备标准和相关编制要求;(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应同时告知接受单位同级财政部门。 [1-2]? 第四章 有偿转让和置换第十七条 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第十八条 置换是指行政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第十九条 资产有偿转让或置换,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第二十条 有偿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第二十一条 涉及房屋征收的资产置换,应当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征收补偿应当达到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第二十二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有偿转让或置换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价值凭证、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单位同类资产情况;(二)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应提供转让意向书;(三)拟采用置换方式处置的,应提供当地政府或部门的会议纪要、置换意向书;(四)其他相关材料。 [1-2]? 第五章 报废和报损第二十三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第二十四条 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第二十五条 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第二十七条 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报损:(一)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清算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 资产报损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第二十九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报废、报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二)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鉴定;(三)债务人已依法破产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及财产清算报告;(四)债务人死亡(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查的法律文书;(五)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案件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七)其他相关材料。 [1-2]? 第六章 收入管理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有偿转让收入包含出售收入和出让收入。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第三十二条 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科目。 [1-2]? 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三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实行资产处置内部公示制度。第三十五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三)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1-2]?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列为行政编制并接受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 地方行政单位在建工程、罚没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4,国有企业房屋资产处置有何规定

本案的关键不在于企业法人和职代会是否签字,而在于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处置的必备程序。当然,前提是这土地及房屋是企业的资产,企业是国有资产。

5,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是何时出台

1、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生效日期是2011年12月1日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实施可在相关官网查看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重大投资是指什么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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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业实施何种改制可不进行清产核资

《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20号)规定,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经审核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3年内有效。在清产核资结果有效期内,企业经批准或决定进行资产移交、改制或国有产权转让等事项时,直接以该次清产核资结果作为基础开展工作,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该规定系对清产核资结果时效性的一般性规定。60号文中作出了特殊规定,即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企业实施改制仅涉及引人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且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不进行清产核资。少量投资一般掌握在5%~10%的比例。
清产核资不代表企业解散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企业特定经济行动需要,依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算、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应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是真实反应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态,为科学评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根据。

8,企业固定资产管理

发布者:聚文汇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  摘要:固定资产由于在传统企业的资产总额中所占比例比较大,所以一个企业的健康发展需要重点保障资产安全,这对于企业来说意义重大。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的固定资产管理方式在各方面都难以适应现代企业的长远发展需要。寻找新的固定资产的管理手段成为新的要求,本文针对当前固定资产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做出了相应的分析,也根据实际的情况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企业;固定资产;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7-0175  在一般的商业模式中,由于固定资产在企业的全部资产中所占的份额实在过大,所以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对于每一个企业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  在传统的劳动加工行业中,固定资产是指作为相应的劳动资料,可以在很长的时间内被反复的多次使用,而不会改变生产资料的实物形态,固定资产本身的价值在企业的生产中逐渐的以折旧的方式计算到产品的生产成本里面去,伴随着产品的商品价值的实现而变成资金。在各种行政办公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所以工作经营为目的的房屋,机器,设备和器具等等,对于使用两年以上的价值在两千元以上的也可以算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具体的工作中基本保持不会损耗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其他固定资产。一般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在五百元以上,专用的机器单位价值超过八百元以上;或者是价值虽未达到规定
任何企业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只有一个单位,那就是财务!其它任何单位都只有使用,保管权!(不成形的小作坊除外)财务管理是指管帐,管成本;并负责定期盘点,并明确使用人和保管人;使用人与保管人一定是当初申请购买之单位(除非中间有经过固定资产转移动作);简单谁有需求谁买,谁买谁保管及使用;并对损坏和丢失负责!
业务部门应该有相应的固定资产责任人,负责资产的领用、盘点事物,如没有相应的固定资产负责人岗位,可以责任到固定资产的使用人,财务部每月、季度、年对资产进行资产盘点,填写资产盘点报告。部门在进行固定资产报废、维修时填写业务单据,提交至综合部审批,审批通过后进行资产处置。您的问题不是太明确,但愿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一位多年研究资产管理的人为您提供的建议。

9,国资委是什么单位

行政性质单位国资委就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属于行政性质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英语: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 of the State Council,缩写:SASA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成立于2003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属于行政性质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英文名称为 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 of the State Council, 其缩写为SASAC。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标志主要由两部分组成。1、上半部分是将汉语中的"国"字抽象概括成红色几何方形"□",旨在寓意"国有资产";红色几何方形内又分割出虚实等边三角形各一个,其中虚三角形构成"人"字,寓意"出资人";"人"左右上方两块红色倒三角形寓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肩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任";红色实三角形以其三角形特有的稳定性寓意"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基石,并发挥着支撑和主导作用"。2、下半部分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英文名称的缩写SASAC。由于英文单词Administration(管理)的首字母是A,所以SASAC中的两个大写字母A与上半部分的虚三角形与实三角形组成的"A"构成"AAA",其寓意之一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寓意之二指中央企业要讲诚信,要有"AAA"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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