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湖南初中考民师要多少分才能考到小学教师呀我们文化分总分

要跟据每年的中考分数情况来定,最少也要600吧,最多不限定,650分差不多就应该能考上
首先,不管是小学还是初中老师都必须具有相应学历及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其次,要喜欢孩子,真心的想做教育一行。

请问湖南初中考民师要多少分才能考到小学教师呀我们文化分总分

2,湖南省小学民办教师满20年工龄离岗后有没有补助标准怎样

是从哪一年开始从事民办教师的?有没有经过整顿被登记建档,并发民办教师任教证书?国家的民办教师早已于2000年全部解决,2005年才离开不大正常。离岗后,如果执行国家的民办教师政策,有一个补贴,但是一次性的,很少的钱
民办的不算工龄,具体的你上教育局问问吧

湖南省小学民办教师满20年工龄离岗后有没有补助标准怎样

3,我想问一下关于湖南省民办教师的补偿问题 以前是小学民办教师

【民办教师】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1979)规定:凡转为公办的民办教师(职工),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没有

我想问一下关于湖南省民办教师的补偿问题 以前是小学民办教师

4,我是湖南新邵原民办教师教龄补贴十来元一年跟不上物价上涨

据了解, 原被辞退的教师建议上当地教育局咨询,一般有一定的补贴的,在教改辞职的,补到2万多。但具体的补偿标准,以当地教育局解释的为准。例如山东省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政策,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没有再被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录用,且已经年满60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享受教龄每满1年每月补助20元待遇,从2014年1月1日起发放。补助由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负责发放。另外,对于其余经认证符合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政策,而没达到60周岁的,待满60周岁时再落实待遇。
有的

5,湖南省民办教师工龄能否合并算到我现在单位的工龄上来

你说的情况。是不可以的,第一,民办教师如果经过上学,分配工作,依然从事教育工作的,从事民办教师的年限,可以计算工龄的。第二,如果经过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依然从事教育工作的,从事民办教师的年限,可以计算工龄。你的情况。不符合规定,不能计算
这个还是看关系了,,按说是可以的,不分系统,只要是正式的,有编的就可以。
不是 应该从1976年开始算的。我妈妈就是象你这种情况,78年参加工作,然后84年生我休息两年,最后转正的时候肯定是从78年开始算的。谢谢 或许对你有帮助,争取自己该的的。

6,湖南民办老师辞退有何补助

家规定教师教龄女满25年男满30年患有28种严重疾病的(颈椎病,咽喉炎没在规定的范围内)可办理提前退休,享受工资100%退休费。建议不要辞退,这种情况下辞退只能得到20000多元的一次性辞职金不合算
你可以依据劳动法来主张自己的权利。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40、46、47、8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7,湖南86年以前民办教师有补贴

有民办教师补贴,如果辞退了,应该有一次性生活补贴,到当地劳动仲裁咨询,或者找律师咨询,那里会有你满意的答案。
关于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 1988年6月14日,国家教委 财政部 人事部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发展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当前,一部分民办教师由于年龄和身体原因,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妥善解决这部分民办教师离开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对于稳定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更好地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问题,作如下原则规定: 一、补助对象: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任用证书,享受国家民办教师补助费并符合下述补助条件的现任中小学民办教师。 二、补助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连续任教满15年的; 2.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连续任教满15年,经县(市)以上医院证明,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公致残,经县(市)以上医院证明,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补助标准: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离开工作岗位后的生活补助费由原工作单位按月发放。鉴于各地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生活补助费标准全国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自行制定。但最低标准不得少于现行民办教师补助费中的国家补助部分。 四、上述离开工作岗位后的民办教师,其医疗保健待遇与原单位在职民办教师同等对待。 五、经费来源:在不新增民办教师和财政负担的前提下,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资金来源,从国家已下达的民办教师补助费、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和集体自筹中解决。为了保证经费来源的稳定,各地应根据《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民办教师福利基金。 六、审批手续:凡符合本规定享受生活补助费的民办教师,由所在学校负责填报申请表,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发给证书。证书式样和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自定。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上述原则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我也是民办教师过来的,你们付出的太多了,享受的太少太少,是应该补贴补贴,在下向你敬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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