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

省地税网可以查,用户名用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密码是888888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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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州市地税局网站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哪个可以查到社保的交付比例进入网

比例是不可查的,只会查到公司与个人分别交的数目,网站为“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个人业务”“社会保险”即可查询。 优协,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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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州市地税局网站开放时间怎样在上面做社保增减员

社保网是二十四小时开通的。增员是先登录到公司社保的界面。然后“社保增员,在线录入”那栏,填写好资料确定增员。增员后在中间“社会保险费申报(在线)”,申报社保费,你见到有用黄色的那栏就是你刚才新增的员工,然后给新增员工填上申报的社保基数,以及要勾上相应的险种,然后确定申报,最后可以在网上进行交费的。这样就完成了当月的增员,及保费交费了。。如果存在减员的话,记得要先“在线减员”后再申报交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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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州地税网怎么查询以前月度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明细

在地税代征的时候应向地税提出你是在国税缴纳所得税的
在网上申报系统中有查询的啊,具体的可以咨询当地税务专管员

5,广州市地税局网站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哪个可以查到社保的交付比例

广州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 可以查询得到。我打网址可能会被屏蔽掉的。你上百度,查询:“广州社保”,第一个网站就是。
你好!比例是不可查的,只会查到公司与个人分别交的数目,网站为“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个人业务”“社会保险”即可查询。 优协,社保。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6,广州市地税网如何查找社保购买的时间

查社保你要去社保的网站上查,税务上是差不了的,一般社保会通过地税的程序网上申报缴纳,但是实际管理还是在社保如果社保网站上差不了那只能到社保局服务大厅查询办理
这个应该是在网上操作的。单位开有三方协议,银行单位和地税有扣款协议。通过地税平台申报单位当月社保费用(一般1-25号申报扣款),申报成功并划扣到地税。地税再转到社保机构。
可以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网站凭个人身份证号码以及社保号(密码)查询个人社保缴费记录明细。 社保疑问,办理,可加账号详询,优协。

7,广州地税网上申报

你公司被所管辖的税务机关认定为“应报送财务报表纳税人”。按要求必须每月报送你公司的财务报表。该报表可以通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报系统上传上报。如果是去税局上门申报,请带财务报表电子盘(该电子表格模板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页上有下载)或纸质财务报表资料和你需申报的申报表。希望上述回答能帮到你。
我想你肯定不是第一次在地税网上报税。如果是这样,就和我的情况一样了。 这有两种原因:第一是你财务报表没上传,你传下报表再看看。第二是你公司有欠税,该清税了。 如果以上都没问题,那你只有打电话问管理员了。祝早日解决

8,公司帮员工补缴之前的社保海珠区社保补缴在哪里补缴什么地址应准

在海珠区地税局办事大厅办理补缴,地址是广州大道南917号,所需材料,可在广州市地税局网站下载1.SF013《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一式二份2.增员员工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3.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增员人数超过5人的,还需提供上门增员导盘文件
已参保单位   单位每月人员有变动的,应在每月月底前及时办理增、减员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2.《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新增本市人员提供《广州市合同制职工录用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花名册》;非本市人员提供《广州市招用流动人员花名册》。   3、《社会保险登记证》。

9,广州市办理外出经营证明所需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的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登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首页>>> 办税服务 >>> 场景服务>>>开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条件: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32、33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成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份; 3、合同复印件。 业务流程:纳税人向主管地税局前台申请——内部审批流程——审批回复登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服务->办税指南->税务登记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发放和核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生产经营的,应事先取得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二、提供资料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合同、协议复印件。  (三)《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   三、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四、办理时限:即时  五、收费标准:免费  六、注意事项: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有工商执照的发税务登记证件,没有工商执照的按临时登记户处理。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有效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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