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有不孝和敖悍(不敬)两项罪名。秦律规定,丈夫为尊,妻子侍奉丈夫,应仅次于父母,是为孝。不孝的话,重则弃市(死刑),轻则脸上刺字再服无期苦役。犯有"敖悍"之罪,要被判无期苦役。但就在翠花派弃市(死刑)上报的时候,却被廷尉(最高法院)驳回,意见有两点,第一捉奸必须捉双,不然就无罪。第二老王既死,翠花也不属于敖悍。

最后判决翠花无罪释放。《二年律令》详细记载一个杀人案审判,某家失火,老公王二烧死媳妇逃生。地方官员经过审理,判王家媳妇谋杀罪。王家媳妇不服,法官问:既然失火王二为何不醒,你又因何不叫。王家媳妇道:慌张之下忘记,法官问:你二人睡觉,谁在里面,谁在外面。王家媳妇道:我在里面,法官问,既然你在里面逃出必须惊动王二。

王家媳妇道:老公喝醉未醒。法官问道:既然如此就验尸。仵作检验证明,只有前身有烧伤,后背没有。第二口鼻内无烟灰,可见是死后烧尸。王家媳妇在铁证面前承认杀人烧房,法官判决王家媳妇“弃市”(死刑)。中国古代司法还是比较合理的,讲究证据,而且认定物证高于认证。这些都是现代司法都认可的方式。宋代司法制度是封建时代司法制度的高峰。

什么中国古代司法与行政不分?

为什么中国古代司法与行政不分

谢谢邀请这个问题,我没有仔细想过,也没有仔细了解过,所以这里只说下个人不成熟的看法。但是,我大概看了下古代各国的司法与行政的关系,个人感觉基本都没有分的太细。而且以我们古代的政权的重点应该是围绕国家政权展开的,对于涉及到百姓民生的问题也就对吃的问题关注最多。毕竟在我国,只要稳定住老百姓的口粮,就不会出大乱子。

中国古代行政,立法,司法三权是如何互相制衡的?

中国古代行政,立法,司法三权是如何互相制衡的

中国古代历史是一部大一统历史,更是一部不断加强中央集权君主政治的历史。中国古代行政、立法、司法的分离在战国时期就已经开始发展,它伴随着官僚体系的不断完善而完善。在奴隶制社会,正式的文武官僚系统还未被开发出来,大臣基本上是贵族(世卿世禄制度),权位最高的大臣被称为“卿士”。比如:商朝的伊尹(伊尹摄政),西周的共和行政,均是卿士摄政。

西周时期以宗法和分封制度维系着国家的正常运转,“礼”的广泛运用让各阶层各居其位、各行其事。在春秋战国时期,统一王权式微,诸侯分裂争霸,整个时期“礼崩乐坏”。贵族的礼制被废除,世卿世禄制度被废除,而以文武为首的官吏系统被逐渐使用,即将相为首的文武官员。文武官员的分别使用不仅避免了原来军政权力集中于一人之手,统治者更是启用了一大部分出身低微、身有才华的庶族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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