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意为着贵族世亲世禄制度被打破,以将相为首脑的中央集权君主政治在逐渐形成。秦汉时期在中央设三公九卿,这个时期的分权是比较明确的。秦始皇时期的宰相李斯,原本为秦廷尉,即专管司法的最高官员。西汉时期汉武帝为加强中央集权,分别做了如下努力:1、限制宰相权力,形成中朝(内朝)的决策机构;2、设立十三州刺史和司隶校尉,监察百官;3、实行察举制选官,兴太学。

汉武帝对中央集权的加强只是“小试牛刀”,中国古代官僚体系在宋朝被发挥到极限,无论是科举制度的完善,还是对分权牵制的设定。到明朝才真正达到集权政治的顶峰,如明太祖废宰相,设立锦衣卫等等。行政、财政、司法从中央集权的皇帝制度来说,最终的裁决权都是掌握在皇帝手里,分权及牵制只是对于臣下而言。所有的分权及牵制都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

古代的讼师到底是一个什么职业?和现代的律师有什么区别?

字面上看,讼师和律师都是与司法相关的从业者,但还是有些不同。我来简单聊一聊。古代中国由于长期的儒家思想教化,形成了这样一种思想观念:告状打官司是一种“失礼”的不好行为,健讼更是一种坏风气。民国初期背景的戏曲《杨三姐告状》中,杨母有这样的台词:“打官司告状,我跟你丢不起这个人!”可见这种观念影响之深,在《杨》剧中,最后案件得以解决,还是去天津请了律师。

古代中国历朝统治者禁止人架词唆讼,清代则更是如此。但是,社会总免不了告状打官司,特别是历史发展到了清代,随着人口的增长,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的活跃,人们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复杂起来,民事立法的成分逐渐增加,词讼案件也多了起来,就为一批专门为人写状词、打官司的人提供了市场。历来民人遇不平之事,告状到官府,其呈词俱令自作,不能自作者可请人据实代写。

上图京剧《四进士》,主角宋世杰谐音“讼师杰”虽然《大清律例》律文也不禁止帮别人写状词、出主意打官司,但也没有给予讼师合法的地位。法律上允许人抱不平,无偿而真诚、求实地帮别人打官司写词状、出主意,而不允许人教唆起灭词讼,为人作词增减情罪,诬告于人,更不允许以此作为受财求生的职业。然而,一般老百姓多不识字,更不懂告诉状的公式套语,向来就有一批人专门为人打官司作词,难免偏持一端,甚至起灭词讼,增减情罪,使当事人健讼不休,因而从中得利,被政府称为“讼棍”或“讼师”。

可以看出讼师和律师最大的区别,讼师是非法职业,而现代的律师是合法的职业。随着法律关系的复杂,词讼案件的增多,虽然讼师是非法职业,但是讼师的活动也更为活跃。雍正时期为整肃诉讼秩序,于雍正七年(1729)建立了官代书制度,即诉状要由官方代为书写。到乾隆时,诉讼状无官代书戳记成为诉讼受理十四不准之一。官代书的资格需要经过考试取得,地方承审衙门均可以招考。

为什么古代最高司法机构的名称要叫大理寺,而不叫什么部或什么府之类的?

寺,《说文》廷也,有法度者也。从寸声。《徐曰》寸,法度也,守也。《释名》寺,嗣也,官治事者相嗣续於其内也。《汉书·元帝纪》。注:“凡府廷所在,皆谓之寺。”《唐书·百官表》汉朝以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司农,少府为九卿,也叫九寺。《汉书注》凡府廷所在,皆谓之寺。汉明帝时,摄摩腾自西域白马驼经来,在鸿胪寺宣讲,于是取寺名,为创立白马寺,此後和尚所居皆曰寺。

所以,寺本身就古代官署的名称,只是后来成了出家人的住所。“部”是东汉时的六曹、十三曹演变而来。它是丞相的属官,西汉时丞相的属官是十三曹,东汉尚书台的属官是六曹,即三公、吏部曹、民曹、客曹、二千石曹、中都官曹等六曹尚书,为六部前身。西晋时,有吏部、殿中、五兵、田曹、度支、左民六曹,属尚书省。南北朝亦有六部,然名称因王朝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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