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2017年5月16日,徐忠义来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腾讯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请求判令腾讯公司停止在其微信朋友圈私自拆阅徐忠义个人电子邮件的行为;判令腾讯公司在《扬子晚报》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法庭上,徐忠义诉称:腾讯公司创立微信平台,是为了方便微信用户有属于个人隐秘的聊天、交流信息的空间,未经用户本人同意,任何人都无权进入用户个人朋友圈查看信息、聊天内容等。

腾讯公司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进入本人的朋友圈查看信息并植入广告,直接证明腾讯公司存在私自拆阅本人个人电子邮件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关于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腾讯公司的微信平台掌握了本人大量私人通信信息,本人个人隐私安全无法得到保障,鉴于腾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第五条的规定,本人在注册微信时与腾讯公司签订的用户协议应属无效协议。

腾讯公司则辩称,在徐忠义微信朋友圈推送广告的行为没有侵犯徐忠义的隐私权。宪法中的“通信自由”不属于民法的“隐私权”范畴;腾讯公司在徐忠义朋友圈推送广告的行为不影响徐忠义与其微信好友的任何通信往来,不影响徐忠义所谓的“通信自由”;公司在向具有相同兴趣倾向的微信用户投放朋友圈广告时,微信服务器会根据该类用户ID确定投放地址,然后根据地址将广告数据通过网络发送给用户,不会也不需要查看徐忠义的朋友圈内容;徐忠义提出的“朋友圈属于邮件系统、投放广告必然拆阅其邮件”的观点并不成立,从产品功能以及产品特点等方面来讲,微信朋友圈并不属于邮件系统,徐忠义也未提出证据证明本公司在投放朋友圈广告时查看了其朋友圈内容。

本公司在微信朋友圈推送广告属于合理的商业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互联网功能服务加广告推广模式是互联网产品普遍采用的商业模式,这种商业模式在其他国内外各类免费软件或互联网服务中都有着一致的表现,且该商业模式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腾讯公司辩称,徐忠义在注册微信时,与本公司签订了《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腾讯有权决定将微信作商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开发、使用微信的部分服务为第三方作推广等,徐忠义不仅在注册微信时同意该服务协议,而且在持续使用中也同意继续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故本公司在微信朋友圈推送广告的行为有双方合意的依据,该约定合法有效。本公司在推送广告过程中,设置了相应的屏蔽方式,即微信用户在看到朋友圈广告后,可以点击右上角,选择“我不感兴趣”,广告即可消失;在微信用户未点击的情况下,朋友圈广告在24小时后即自行消失。综上所述,本公司在徐忠义朋友圈推送广告的行为并不侵犯徐忠义的隐私权,请求法院驳回徐忠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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