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非曲直厘清 两审一槌定音 腾讯公司是否有权在徐忠义的微信朋友圈内推送广告?鼓楼区法院认为,徐忠义在注册使用微信时,与腾讯公司签订了《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7.3.3条及12.1条的内容,腾讯公司有权使用微信为第三方作推广,故腾讯公司在徐忠义微信朋友圈推送广告符合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微信朋友圈是否等同于电子邮件,腾讯公司在推送广告过程中是否存在拆阅徐忠义电子邮件(查看徐忠义微信朋友圈信息)的行为。法院认为,首先,电子邮件是指利用电子手段提供信息交换的通信方式;发送电子邮件是由邮件发送服务器发出,并根据收信人的地址判断对方的邮件接收服务器而将邮件发送至该服务器上;电子邮件的地址由用户标识符、分隔符、接收服务器的域名三部分构成,根据上述对电子邮件特征的分析,微信朋友圈不能等同于电子邮件。

其次,根据腾讯公司陈述的在微信朋友圈推送广告的技术手段,无法判断腾讯公司在推送广告时是否查看了徐忠义的朋友圈信息,且徐忠义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腾讯公司在微信朋友圈推送广告时查看了其朋友圈信息。综上,徐忠义主张腾讯公司存在私自拆阅其电子邮件的行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2017年8月30日,鼓楼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徐忠义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徐忠义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南京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腾讯公司在徐忠义朋友圈推送广告是建立在双方签订的《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的基础上,推送广告属于合理的商业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腾讯公司在推送广告过程中是否查看了徐忠义微信朋友圈的信息内容,目前徐忠义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且徐忠义亦未提供其隐私被泄露的证据。

据此,徐忠义认为腾讯公司能够在其朋友圈推送广告就必然查看了其朋友圈信息内容侵犯其隐私权的说法,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2017年12月26日,南京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终审判决。对于腾讯公司向用户朋友圈精准推送广告,对用户隐私不构成侵权这一判决,大多数人还是认可的。

但是,也有人质疑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就向朋友圈推送广告,难道微信朋友圈中的隐私就不该保护吗?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法院的判决主要基于两点:一是腾讯公司推出微信是商业行为而非公益行为。微信通过免费使用赢得用户,从而为推送广告营造氛围,这是腾讯公司的营销策略,属于合理的经营行为,与法律并不相悖。二是腾讯公司精准推送广告,没有证据证明收集了用户的隐私。

目前在互联网广告领域,利用Cookies即利用用户浏览网页习惯、搜索关键词等投用户之所好,进行精准营销已经成为通行的做法,不会侵犯用户隐私。具体到微信,形象一点说,用户通过注册、使用微信,如同获得一个相对私密的虚拟网络“房间”。微信的开发者腾讯公司获得用户的微信账号,获得的只是“房间”号,既然不涉及“房间”内的信息,也就没有侵犯用户的私密空间。

而向用户推送广告,如同通过门缝向“房间”内塞进一张广告单,用户虽然对自己“房间”内不时地被塞进一张广告单感到不爽,但用户的隐私权并没有受到侵犯。我们都清楚,微信的研发、推广,本身就是商业行为,不允许微信做广告,是不可能的,与其逼得它添加弹窗广告或专门的广告栏,还不如就允许它在朋友圈做广告。但是,微信在推送广告时,又会引起用户的不安和抵触,担心广告业务涉及个人用户信息的收集使用,造成隐私泄露。

 6/6   首页 上一页 4 5 6 下一页

文章TAG:植入式  广告  什么是植入式广告  植入式广告适合什么产品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