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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伍军人安置条例有法律效力吗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并不是《退伍军人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发布的法律法规;当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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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法律分析:《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的法规。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3,退役军人安置问题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服役满12是安排事业单

国家规定地方政府不一定照办,有许多没安置工作的地方政府都以名额有限推脱
各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并持有自谋职业批准书的退役士兵,应无条件优先录用。二等功臣、伤残退役士兵和服役满12年或服役满10年却未满12年的三等功转业士官原则上优先安置到事业单位

4,2011年11月1日的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什么意思

就是新的退伍兵安置政策
临沂退役士兵安置补助金标准一年一个标准,还是坑哥啊
就是当了2年义务兵,复员后国家不再安置。
什么政策? 什么说法? 具体怎么实施? 是谁发布的? 是不是虚构的? 给个解释

5,安置条例五十三条中本条例实施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

第三款、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如果是实施以前入伍并且实施以前退役的士兵,与该条例无关,不执行该条例。如果是实施以后入伍士兵退伍,必须执行该条例。“本条列实施以前入伍、实施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这句话中间是个顿号,意思是说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士兵退伍,才可以选择执行,或不执行。

6,2011年11月1日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否还可以让已经在条例

2011年11月1日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最后的一段话,就是对于条例施行前的现役军人执行的。而不是你所谓的对已经退役、并且已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民政局安置办仅仅是对所有的安置军人三年内稳定工作负责。三年里要是有安置企业改制、破产的,那么还会有一次回炉再安置的责任。一旦三年期过了以后的任何事项,与民政部门无关了,你就是一个普通百姓。
我看是对以前条例的补充,前文服从后文,并强调了以前的文件以废除,就是废纸一张,符合新文件条件的应该按文件进行执行处理,就响当于平判,因为国家经济条好了,有些东西应该给予补偿了
在一九八四年对越"老山,者阴山"自卫还击战中荣立″三等功"士兵的安置政策落实?

7,新施行的退伍士兵安置条例和以前的有什么不一样

楼下的胡说八道!说实话,《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在10月30日就拿到了, 但是由于最近实在是太忙,没有时间看。 新的安置条例第一次明确了一些旧版没有明确的东西。 最大的区别就是取消了城乡二元化安置,取消了歧视性条例,特别是针对农业户籍的。 以前是城市的回来有安置费,农村的基本没有,现在都有了而且国家提供的安置费是一个标准的。 不过城乡之间还是有差距的,不过这个是地方财政的问题,不是国家的问题了, 以前的安置卡已经沦为坑爹卡,新条例首次明确了服役不满12年〔藏区10年〕皆可采用货币化安置, 而不是用坑爹卡来坑退役士兵……这个才是最大的区别。
今年没有了安置卡,如果是城镇兵每年可以发1万元左右农村的就4、5千,还有参加特殊考试可以加分。

8,退役士兵符合哪些条件人民政府应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另,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包括:服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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