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有什么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即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特指通过网络的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VC的一个补充。运作模式表现为:一是直接股权投资。

指筹资人在众筹平台上创建项目,发起融资需求,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商业判断、兴趣爱好等因素,认可筹资人的项目理念后,通过众筹平台投入相应资金,与其他共同投资者就该项目成立一个新商事主体,从而每个投资者都成为原始股东的众筹方式。这种方式虽然不属于公开发行股票,但仍受限于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的规定,且股东分散、人数众多的情况下还需面临决策效率不高等问题。

二是借助合伙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进行股权众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限制,有效扩大投资者范围,对筹资人和投资者来说选择性更大。三是线上 线下两段式投资。对于已经成成立并运营的企业来说,由于《证券法》明确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必须通过证监会核准,由证券公司承销。

这些规定限定了中小企业股权众筹的投资者数量,而中小投资者能提供的的资金量都不是很大,项目所能募集到的资金就会非常有限,这将使很多项目无法进行下去。为了突破股东人数的限制,筹得足够的项目资金,而不触及《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红线,目前国内股权众筹平台普遍采用的手段是“线上 线下”两段式操作。即在线上展示项目信息,与潜在投资人达成意向后,操作转入线下。

另外,很多零散资金则以股权代持的方式汇聚在潜在投资人名下,股份的转让以增资扩股的方式,由企业和潜在投资人直接协调。代持人因为有记名股权凭证,其权益可以得到保障,可是对于被代持人而言,由于是隐名股东,没有记名股权凭证,一旦出现风险,往往会受到损失。有鉴于此,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可归结为三大块:第一块,刑事法律风险。

1、非法集资、诈骗犯罪行为。若众筹平台在无明确投资项目的情况下,事先归集投资者资金,形成资金池,然后公开宣传、吸引项目上线,再对项目进行投资,则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若平台在投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资金池中的资金转移或挪作它用,更有导致集资诈骗罪的可能。2、项目发起者在募集成功后不兑现承诺甚至把资金挪作他用,众筹平台后期的监督缺乏,导致众筹人的违约,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3、擅自发行股票犯罪行为。一是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公开以劝诱、广告方式向不特定的对象(通俗地讲,就是漫无目标的不确定的对象)募集股份。若采取此方式招募股份,则与人数无关,即便有一位不特定的人通过此方式入股,也可能涉嫌擅自公开发行股份。二是向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需要注意的是,即便采取一对一等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招募股份(通俗地讲,是采取点对点、一对一方式向熟悉的确定的对象招募股份),若超过200人则涉嫌擅自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块,行政法律风险。行政处罚的对象在股权众筹时,从事了不规范经营,如:大额融资、资金池、混业经营等。第一、股权众筹平台融资端主要的项目不是集中做种子期或天使轮的项目,而是融资额较大的项目,就可能产生的风险。第二、股权众筹平台设立或变相设立股权投资资金池。设立资金池属于非法集资,既有行政风险,也存在较大的刑事法律风险。

第三、混业经营。根据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私募版股权众筹管理办法,不允许股权众筹平台从事P2P网贷,因此,股权众筹平台应慎重进行混业经营。第三块,民事法律风险,一般是因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首先,未设定明确、合理股权众筹规则。作为股权众筹平台,应当设立好股权众筹规则,参与者必须遵守股权众筹规则,符合设定的规则,则众筹成功,反之则视为失败。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设立一个明确的合理的众筹规则关于众筹的成败。其次,未把交易流程契约化。对于交易架构中涉及的任何一个利益相关者所参与的任何一个交易流程都要契约化,具体指将交易架构中相关交易主体之间涉及的交易形成合同关系,用合同条款固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使得各方法律关系清晰明确。能够在线签署的合同尽量全部在线签署,不能够在线签署的合同,应当在项目发起股权众筹之前,在线下完成线下有关合同的签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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