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如果有罚金、刑事附带民事判项以及民事赔偿事宜,应当积极履行,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哪些罪名不能减刑?

笔者长期在监狱执勤。据笔者了解,目前我国刑法尚未规定不能减刑的罪名,但是有些罪名,在减刑中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具体地讲,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终身监禁《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犯第一款(贪污)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这就是说,一部分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之后,执行期间,减刑仅限于减为无期徒刑,今后不再减刑,终身监禁。

第二种:减刑严格限制的罪名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绑架罪、投放危险物资罪、爆炸罪、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这八个罪名,在减刑当中从严控制。第三种:减刑受到限制的不论是什么罪名,判了多少年,凡是有法院判决的罚金和民事赔偿未执结的,减刑会受到限制,具体地讲是首次减刑推迟,两次减刑之间的间隔会拉长,每次减刑的幅度会压缩,假释原则上不予办理。

服刑人员怎样才更容易减刑?

服刑人员,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减刑假释。目前,关于减刑假释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认真研究一下这个规定,对减刑假释的问题就明白了。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指的是同时具有下列四个条件:(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另外,如果有罚金、刑事附带民事判项以及民事赔偿事宜,应当积极履行,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换句话说,如果退赔退赃、罚金、民事判项履行不好的话,减刑会受到限制。具体地讲,第一次减刑会推迟,两次减刑之间间隔会拉长,每次减刑幅度会压缩,假释原则上不予办理。把前边讲得总结一下:认罪悔罪、遵守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劳动、认真学习。积极履行民事赔偿,关键时刻挺身而出,制止、举报违纪行为和狱内犯罪。另外,狱内有报纸刊物,有写作专长的可以投稿,还有专项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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