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生活作风不良的证据及其后续影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生活作风问题,一般是不会被开除的,因为生活作风问题一般都是在道德层面,但如果上升到法律层面,旦情节特别严重,也是有可能被开除的。更确切地说:举报人所说的生活作风不良,在调查之后并不一定能得到证实。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活作风有问题,会被开除公职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活作风有问题,会被开除公职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生活作风问题,一般是不会被开除的,因为生活作风问题一般都是在道德层面,但如果上升到法律层面,旦情节特别严重,也是有可能被开除的。生活作风问题,广义上包含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腐化堕落、贪图享乐、骄奢淫逸等,而现在大多特指男女间不正当的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种类分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有一般的生活问题,对社会影响不大,一般也就给予警告处分,稍微严重点的,也就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不涉及违法,是不会开除的。但如果是利用职权,生活作风问题对象是管理服务对象,或者上升到包养情人等高度,很可能面临开除。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其中几条包括:(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五)包养情人的;(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如果有生活作风问题,也有超生、包养情人等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那么情节严重的,是会开除的。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也有相关的表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是公职人员,也是适用此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以上这几条,都是与生活作风有关系,如果任其发展,可能就会造成,情节严重的,也是可以开除的。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是共产党员,那么也是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其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也是有比较祥尽的规定。其中,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第一百三十八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担任党内职务,违反以上生活作风问题,可能被撤职,情节严重的,会被开除党籍。综上所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一般生活作风问题,只涉及道德,一般不会开除,会受到党务政务警告、记过、撤职、开除党籍等处分,如果上升到包养情人等情况,情节严重的,则可能给予开除处分。所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定要洁身自好,不要以为违反生活作风问题是小事,陷进去情节严重是会开除的!。

和同事竞聘领导岗,我有他生活作风不良的证据,应不应该捅出去?

和同事竞聘领导岗,我有他生活作风不良的证据,应不应该捅出去

本人曾在人员惩戒岗位工作多年,我来谈一下这个问题。毫无疑问:你当然可以把这个事捅出去,但一定要考虑好捅出去之后各种可能的后果,如果弄不好可能的结果是:狐狸没打着,空惹一身骚,最终里外不是人。为什么这样说呢?先说和同事竞聘领导岗的问题。一般来说,无论是在体制内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还要是在各种类型的企业工作,只需要提拔一个人却有两个甚至三个候选人的情况,是极为常见的,也是十分正常的事情。

按照常规的做法,当然是从本人综合素质、工作能力和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廉洁自律情况诸方面入手,按照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会议研究决定的程序办理。这是标准的二选一的局面,说到底就是:有你没我,有我没你。在这种情况下,其中的一位拿着放大镜,开始审视另一位的问题或者致命弱点,就有了一定的必然性。如果我们不做简单的道德判断,仅仅从个人心理活动的角度看,这也算不上什么大错。

毕竟:人都是相对自私的。专门利他的人是有,但前提一般是不能影响了自身利益。但是如果超出了仅仅只在心里想一想的阶段,真正出手了,那性质也就彻底地改变了。再说生活作风不良的证据及其后续影响。所谓的生活作风问题,一般是指婚外性行为,表现形式有女性卖滛、男性嫖娼,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非法性交易行为,危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有与有夫(妇)之妇(夫)保持婚外性关系的,这属于违背社会公德、家庭道德的范畴,危害的是社会的公序良俗。

大多数处于秘密交往状况,根本搬不上台面来,见不得阳光。在职场上,还有另一种表现为:以权谋色,类似于以权索贿。所有这类行为当然既有偶尔为之的,又有长期保持的。说到底就是:有轻有重,甚至在个别情况下还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毫无疑问:这都是非常明确的违法违纪行为。但是,要将这类行为捅出去,一般来说只能有两种办法:1、私下里在同事间故意传播开来。

这样做,或许私下里一股风一般地传播,但在公开场合所有人都一本正经地故意回避,表面上风平浪静,甚至一些人对此避之唯恐不及,敬而远之。打击对手的效果不一定好。领导也会始终不闻不问,表示只是传言而已,当不得真的。2、直接向领导、领导机关揭发或者举报。这就成公事了。处理上通常有两种办法:1)领导出面或指派工作人员秘密了解、核实一下,简单地得出倾向性的肯定或否定结论即可。

如果认为确有其事,影响人员的进一步使用,直接排除有问题的候选人就行了,一般也不影响人员提拔程序的正常进行。这种处理办法在企业中比较常见,当然也相对灵活一些。在规模大、管理严格的企业,也可以从信访的角度入手,进行初步的调查。2)由纪委、单位纪检组甚至是单位党组织进行专门调查,以彻底查清问题为原则。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比较常见。

在这种方式下,调查肯定需要一定的时间,尤其是体制内的单位中,对被举报人的考察、提拔程序一般就暂停了,待查清所反映的问题再行定夺,一切以调查得出的结论为准。更确切地说:举报人所说的生活作风不良,在调查之后并不一定能得到证实。没有在调查中取得扎实证据的所谓事实,肯定会被否定;即使有一定的事实,但情节明显轻微的,也可以不予追究。

个人举报的内容在调查后被否定,其实是很常见的事情。当然,如果确有其事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当然会追究党政纪责任,提拔使用当然就没有任何希望了。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相关的领导肯定都知道事情进展情况,举报人是谁也都是心知肚明、心照不宣的。尤其是如此上不得台面的事情,不论怎么了解或者调查,走完官方程序就行了,一般没有人会对此刨根问底,揪住不放的。

任何单位查实一个律己不严、乱搞男女关系的人,都是单位的大丑闻。因此,这种常规做法往往就会导致一个结果:反映的问题最终被彻底否定,认定为根本不存在。同时,如果领导们明知举报人也是候选人,竟然用这种在背后给人捅刀子的下三滥手段,企图致同事于死地,领导对举报人的态度就会彻底改变,即举报人的人品有严重问题。在此情况下,举报人大概率就会因得不到领导的支持而彻底出局。

尤其是在体制内单位,单位领导、纪委领导甚至组织部门都知道事情的真相,知道举报人的所作所为、及其目的,自然就很难得到支持,而这些人和机关才是决定候选人前途和命运的关键。这样的结果,无异于既害了他人,又害了自己。因此,我在此郑重地提醒题主:和同事竞聘领导岗,即使你有他生活作风不良的证据,建议你首先极为慎重地分析一下:其生活作风不良的情节是否足够严重,性质是不是很恶劣,捅出去之后又会产生什么后果,若官方出面调查能查实的可能性又有多大?在综合判断的基础上,最后才决定是否真正地捅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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