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应用研究项目 1 项以上(排名前 3),或主持完成市厅级重点项目 2 项以上(以项目验收结题书为准)。(2)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重大产品开发工作 1项以上。(3)国家级标准、技术规范的主要编写者 (以颁布文件为准) 。

(4)在中药检验、鉴定、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质量管理等方面有 2 项独特专长,须经 2 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鉴定(须提供专家鉴定意见和专长证明材料)。(三)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 8 名,二等奖前 6 名,三等奖前 5 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2.省级科学技术奖(含经国家科技部正式授权颁发的国家级药学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 5 名,二等奖前 3 名,三等奖前 2 名)。3.广州、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 3 名,二等奖前 2 名,三等奖第 1 名),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 2 名)。

4.获得 3 项以上有重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技术发明专利(以授权证书为准,排名前 3,提供经济效益证明材料)。5.主持完成国家级标准、技术规范 5 项以上(以颁布文件为准)。6.主持 1 个以上新药产品的研究开发,并取得临床研究批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批件和研究报告)。7.中药方面有丰富的实际经验,具有 2 项以上独特技艺,有重大实用价值,须经 2 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鉴定 (须提供专家鉴定意见和专长证明材料)。

(四)学术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主编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1 部或主要编写任务的副主编(独立撰写 5 万字)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1 部和在本专业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发表论文 2篇。2.合作完成(独立撰写 2 万字以上的第一作者)本专业学术专著 1 部和在本专业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 篇(第一作者)。

3.在本专业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4 篇(第一作者)。第四章 附则一、凡不属于本标准条件评价范围,或未达到本标准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的,不予受理评价。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三、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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