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之后则是实行杖刑,也就是打屁股,别小看这个打屁股,可以参考嘉靖时期的“大礼议事件”,很多人挨不了几下就被打死了,何况还是女性。由于通奸罪比较特殊,可谓是人神共愤,通奸罪是被允许执行“私刑”的,也就是旁人可以实施刑罚。由于法律对“私刑”的支持,所以就出现了一些残忍的“私刑”。比如:幽闭:用木棍不断重击女人腹部,直至“羞秘骨”坠落,堵塞牝户,使其失去交合能力。

浸猪笼:这是古代处理通奸偷情最普遍的私刑,有诅咒偷情的男女猪狗不如、死后再也不能转世为人等恶毒之意。 将犯罪的女子关入猪笼之中,放到江河中淹浸,如果轻罪者,让其头部露出水面,淹浸一段时间即可;如果是重罪者,直接淹浸至死。骑木驴: 就是在木驴背上竖有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桩,然后将女犯下体对准木驴背部的木桩,尖木桩就会刺入下体,随着木驴的走动,尖木桩会一伸一缩,许多受木驴之刑的女犯也往往惨死在木驴上。

古代对犯人在法场行刑,为何用木塞堵嘴?

古代在犯人行刑前为何用木塞堵嘴?有人说为了防止咬舌自尽,非也。我查过资料了,咬舌后人并不会立即死亡。那目的很明显了,堵嘴就是为了不让发声。一般死刑犯吼叫两声也无妨,大骂两声也无碍,因为他们说不出什么劲爆内容。但是要处决朝廷官员就不同了,他们都是参与者,了解的内幕很多。这都要死了,所以没什么可顾忌的。该说的不该说的一股脑全捅出来,要是有什么大不敬的话,连行刑者都要一起倒霉。

毕竟皇家还是要顾及脸面的。一旦一些见不得光的事被抖露出来,不光影响他们的形象,甚至会危及政权统治。据说往犯人嘴里塞木塞是从武则天那开始的。武则天篡夺李唐政权是名不正言不顺,所以反对她的人很多。武则天为了排除异己,“广开言路”,大行告密之风,陷害了很多人。有个叫郝象贤的大臣就因诬告而被处死,在行刑前他口出狂言,暴露了很多宫廷深处的秘密。

大骂武则天是祸国殃民的妖女,是不讲伦理常纲的乱伦之辈。他是过足了嘴瘾,可把行刑者吓了个半死。这让再说下去还了得,皇家颜面何在?所以用木塞赶紧堵住其嘴。之后这便成了惯例,凡是死刑犯都堵住嘴,不让发声。堵嘴之物,各式各样,有一种叫麻核的,就是用麻绳打上结,在浸占上麻醉物,塞入犯人口中。舌头被麻痹,口中无缝隙,只能发出呜呜声。

甚至还有比这更狠的,直接割掉舌头。咸丰时期的顾命八大臣之一肃顺,建议咸丰处死慈禧。结果却是咸丰归西后,慈禧仅用六天将八大臣全部打翻在地。肃顺被押往刑场时,听信蛊惑的百姓还往他身上招呼了一顿污秽之物。即便如此,他一路上还是没有停止大骂,指责慈禧太后和奕䜣叔嫂勾结,大清迟早毁在她们手上,甚至连男盗女娼的话都说出来了。

怎么看待所谓《反虐待动物法》马上就要出台的论调?

国内的所谓动保人士,基本上都是食洋不化的人,但是并不代表都是蠢人,其中越是活跃的,越是把动保当成生意来做。只有少数搞什么流浪动物保护基地之类的,搭上了自己的身家性命的那些个人,才是被利用最狠的基本盘。法律,无论是古今中外何年何月,调整的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确切来说就是权利义务的关系。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

所以从底层逻辑上来说,根本就不可能有无法履行义务的动物可以行使权利的,不不不,就算是伴侣和毛孩子也不能。那么很显然,制定以动物为权利主体的法律是不可能的,除非毛孩子伴侣能上户口。但要是能上户口,虐待遗弃这些都在刑法里有规定,更不需要特别制定《反虐待动物法》。那么退而求其次,为了保障大家不被虐待动物的事实或行为侵犯自己的生命心理健康的权益,即情感价值或公共秩序,而制定《反虐待动物法》可不可行呢?理论上是可以的,但实际上完全不可行。

一个亲戚坐牢十年,为何出来之后感觉畏畏缩缩的,喜欢走墙根?

你说的很对,从“喜欢走墙根”这句话能看出你是个非常细心的人。我有个亲戚也是个坐过三四年监狱的人,去年刚出来,他也是你说的那个样子,走路总是低着头,好像挺不起胸抬不起头的样子,就是喜欢走墙根。起初我以为他在监狱里被人打怕了,养成了缩手缩脚的习惯。我一开始和他接触的时候,很明显的能看出他的抵触情绪,他并非不想和我接触,而是不想和任何人接触,包括他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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