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也是合同关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只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建设单位委托监理,也只能是权利的转移而不可能给予对施工方管理的权力。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所以监理对施工单位及其人员没管辖的权力。监理单位作为企业,当然也不具有行政管理权力。所以监理对施工单位及其人员没有发号施令的权力,更没有记证扣分这类行政处罚权力。

监理规范上不是有总监可以下开工令和停工令的规定吗?监理规范是技术标准而不是法律。涉及行政管理的规定在事实上也行不通。总监只是技术职务,没有对外单位行政管理的权力。现实中,总监不敢不同意开工,不同意也没用,你没有任何手段能制止人家开工,很多工地监理介入时往往工程早己开工多时了。总监更不可能下停工令了。施工方根本不会理会,你也没有任何制约手段。

如果停工是对施方的处罚,那你监理并无行政处罚权力,施工方也无法行使申辩权的权利,如果造成损失,监理也赔不起。在法律知识日益普及的今天,大家都要依法办事,监理还在工地向农民工发威风下单子,只能成为笑话。行政管理的权力在谁手里?在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手里。他们有专门的稽查机构和人员,手里有行政执法证书,依据有建筑法和相关法规,理应行使权力对施工企业加强管理,管不好理应承担责任。

现在出了重大事故每每拿监理顶锅,监理没有权力,何来责任?监理是按合同办事,是履行义务。如果未能履行或履行不当不力,那也是按合同承担民事责任。四, 权威。监理手中没有权力,只有合同约定的权利。而权利的实现要靠对方履行义务。如果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力,只能求助于有管辖权力的行政机关督促惩罚。那么监理还有没有办法起到作用呢?监理的身份只能是企业,行政管理权也不可能交到监理手上,不可能给监理人员发行政执法证书。

那监理唯一可以有的只有一个,就是权威。所谓权威,也有多种。一是法律。法律具有权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为不遵守法律后果严重,因此人们自然而然就起了敬畏之心,法律的权威就树立起来了。二是武力强权,可以让人不能不服从不敢不服从。三是真理。人们愿意自觉服从。例如长征中的毛泽东,手中既无权力又无力量,只是凭借手中的真理和伟大的人格,获得了大家的拥护,成了事实上的最高领导。

又如某些学说权威,虽然手中没有权力,但是中央领导都要听他讲课。监理要发挥作用,也只能靠手中的真理和高尚的人格来取得各方信任和支持。要让各方都觉得监理是一片好心,说的是对的,办法是可行的,应当按监理说的办,这样监理的权威就树立起来了。而一旦有了权威,各方面也就会把监理当成依靠和主心骨,从而自觉地配合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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