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合同变更的形式如下:1、依法律行为变更;2、依裁判变更;3、依法律规定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的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1、是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2、是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招标投标法什么时候修改?

招标投标法什么时候修改

首先,招投标法已经在2017年12月27日修改了!国家主席习近平2017年12月27日签署了第八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并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的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1、是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即删除了《招标投标法》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的内容,这意味着招标代理机构无需自建专家库。从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专家库已由相关部门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以确保专家评审的客观公正性。

  2、是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即删除了“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3、是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手段丰富,进一步强化了处罚力度。改后的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决定(主席令第86号)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三)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投标合同变更的形式有哪些

招投标合同变更的形式有哪些

招投标合同变更的形式如下:1、依法律行为变更;2、依裁判变更;3、依法律规定变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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