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账款与收入交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会计确认收入是按照会计准则,是否交税,是根据纳税义务是否发生来判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决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

(一)收入实现的一般性规定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了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1.跨年度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确认收入。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应记入“合同负债”。实务中不少企业将其记入了“预收账款” 。按月分期确认收入时,从预收账款转入主营业务收入。2.企业所得税对跨年度收入的处理与会计收入确认是一致的,没有税会差异。

对超过12个月的跨年度预收款也是分期确认收入,因此企业所得税不存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问题。3.物业公司如果收取了跨年度收入,提前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确认增值税销售额,也就是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者增值税简易计税额。同时如果达到了收入确认条件 即使没有开具发票,增值税也应按规定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者增值税简易计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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