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学生升学就业的主要渠道。学生小学毕业后进行第一次分流,分别进入普通中学(5--6年制,多数学生毕业后进入职业学校)、文理中学(一般为9年制,为升入普通高校做准备)、实验中学(介于普通中学和文理中学之间)和综合中学(前三类学校的综合)四类学校,从而初步确定将来就业升学的基本方向。

初中(5或6年制)毕业后实行第二次分流,根据职业要求、学生及家长的意愿,部分学生升入文理中学高中部(具备升入高等学校的资格),大部分学生则选择到职业学校(或企业培训)接受“双元制”职业教育。(二)健全完备的法律保证德国于1969年颁布了《职业教育法》,对培训企业和受培训者的组织与管理、权利和义务、监督和考试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德国政府也出台了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如《企业基本法》、《培训员资格条例》、《青年劳动保护法》、《职业教育促进法》、《手工业条例》、《实训教师资格条例》等,以法律形式保障了职业教育的管理和运行,促进了职业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三)推行“双元制”为特征的职教机制双元制目前在德国职业技术教育领域内占据主导地位,并在政府及各界的扶植下日趋完善、合理、有效。

受培训者以“学徒”身份在企业内接受职业技能和知识的培训,聚焦解决“怎样做”的问题;在职业学校里以“学生”的身份接受与职业有关的专业理论和普通文化知识教育,聚焦解决“为什么这样做”的问题。(四)严格统一的结业考试考试分为中间考试和结业考试,内容包括书面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考试由经济界的自治机构(工商会、手工业会)以及类似单位组成的委员会主持进行,委员会成员包括企业雇主与雇员代表及职业学校教师。

经考试委员会审核同意后颁发结业证书。如考试通不过需要补考,否则学生不能从事所学行业的工作。教考分离的考核办法和严格统一的管理机制保障了教学质量。三、中德职业教育的对比(图一)(图二)四、德国职业教育对我们的几点启示(一)构建国民终身教育体系我国职业教育虽然已基本形成体系,但普教与职教、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培训教育等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之间尚未形成相互沟通、有机衔接的教育网络。

各层次的职业教育基本上都是从零开始,以就业结束,没有形成“职教—就业—继续教育(培训)一更高层次的再就业”的良性循环机制。(二)加强校企合作的法规建设,出台鼓励性政策我国虽然颁布了《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规,但主要用于宏观指导,缺乏明确具体规定。目前亟待解决的是理顺国家与地方、政府与企业、行业与企业、政府与学校、学校与教师、学生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政府、行业、家长、学生、老师等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建议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行政规章、地方性职业教育法规等,构成上下有序、内容全面、协调统一的职业教育法规体系,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构建多维保障。(三)扶持行业协会建设和发展,发挥质量监控和桥梁作用学习和借鉴德国行业协会组织实施职业教育的经验,进行组织行业协会的试点,探索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教育的管理,强化社会经济与职业教育的紧密联系和行业的指导作用。

(四)构建强有力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政府要成立职业教育质量的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体系,构建职业教育质量监控体系,细分职业标准、规范课程设计、突出能力本位、统一考试考核。(五)加强以“双师型”教师为主的职教师资队伍建设德国的职校教师除具有相应学历和资历外,还必须经过两年以上的工厂实践才具备职校教师资格;若担任实训教师,则必须经过“师傅”考试并取得师傅的资格。

而我国目前的职教师资来源较为单一,主要来自师范院校和非师范类普通高校,职校教师受过师范教育者不具备专业技能,懂专业者未经过正规师范教育,而且两者都缺乏专业实践技能。另外,有一定比例的“双师型”教师仅仅具备“双证”而不具备“双能”,严格意义上说,不能称之为合格的“双师型”教师。目前而言,可通过以下三条途径对现有师资进行实践培训,一是加大教师实践锻炼力度,形成制度和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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