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于捐赠说比较,从结果上看,有所区别但不大。上面我们着重评析了“股权中分红权转让说”。至于其他的几种观点,譬如“冲减计税基础说”、“公司法解释说”、“按比例享受免税股息说”,笔者以为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缺憾。在前面,我们都进行了评析,在此不再赘述。四、“免税股息总额说”的评析(一)公司法有关可不按股权比例分红的规定及立法本义应该说,《公司法》认可股东之间自行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 。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法》确定的利润分配方法是,优先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约定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方法没有特别约定和规定的,则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充分尊重股东意愿(意思自治),原因在于:1、利润作为股东投入的回报,而股东投入不能仅以能以货币计量的财产或权利评定。

我国现行的会计核算都是以货币价值衡量,故难以客观真实体现股东的贡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出资的一个原则就是所投入的财产或权利必须能以货币计量,这样规定有利的一面是防止股东虚假出资,使得企业经营的核算切实可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利的一面就是没有考虑如股东提供的客户关系、渠道资源、市场资源等能切实影响企业的经营状况的因素,这种情形有点类似于在企业合并中出现的商誉,商誉可能并不对应企业现有的有形或无形资产,但商誉的出现可以表明该企业可能有超越行业平均水平的获利能力,《公司法》对股东分配利润的规定正是为弥补现行会计核算政策的缺陷。

2、对风险的定位不同可能是另外一个原因。人们受自己专业水平和能力的限制,对风险的理解千差万别,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在成立公司时,股东也有不同的风险偏好,这就使得可能承担相同风险的股东对投资回报的要求不同,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正好满足了股东的要求,在不损害市场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情况下有利于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

譬如,有些股东谋求优先回收或获得固定的回报就是这样的风险定位或偏好的例子。(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免税股息的规定及立法本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笔者以为,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这样规定,其立法本意在于避免重复征税。因为,企业使用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站在国家税收的角度,不论股东之间是否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对于所有股东享受的免税股息总额而言都是一定的。

譬如,在【例1】中,不论在A和B之间如何分配,其总额始终是100万,对于国家给予的税收政策而言并没有多给或少给免税政策。所以,笔者认为“按照比例享受免税股息说”是进行了扩大性的解释。当然,我们会发现在【例2】中,我们不但涉及了企业股东A和B,还涉及到了自然人股东C,这个时候如果不按照“按照比例享受免税股息说”进行处理,是否会出现国家税收总额流失呢?笔者认为,并不会出现,至多会出现“递延纳税”的情形。

原因在于,即使股东之间将原本应由自然人股东享有的分红“转移”给企业股东从而使得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分红享受了免税股息待遇,但是,站在企业股东最终的股东属于自然人而言,企业股东总会分红的,这个时候获得的免税股息将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我们也要意识到,如果企业股东迟迟不分红,或者其最终的自然人层级很高(多),对自然人分红将遥遥无期,或者实际控制人就是国有资本时,这个时候会出现国家税收迟迟无法征收或甚至流失。

笔者认为,这也许是国家税务总局答疑中回答到“据此,有限公司不按出资比例分红,而减少自然人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的原因所在。(三)其他学说的局限性综述不论是“股权中的分红权转让说”或是“捐赠说”都是站在股东之间存在分红权交易的角度来解释的,但是,前者不能很好地解释固定分红以及股东在企业亏损时如何支付对价的难题。

而且,在不存在固定分红时,我们发现并不存在“明面”上的对价,这与“捐赠说”并没有本质区别。即使在盈利时通过先收股息后转移支付给分红权出让股东的假定,但是在被投资企业、股东的账务处理以及所得税调增、扣除上将面临很多技术层面的问题,并且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很大,与实务中的表现形式差距很多。而且,从所得税征管来说显得很复杂。

对于“捐赠说”也存在不好解决的某些情形(【例3】),而且相互捐赠显得很复杂也不好处理。对于“按比例享受免税股息说”,笔者认为这属于对法律的扩大性解释,其最要的问题在于,仅仅只对超过股权比例的部分征税,而不考虑少于股权比例的部分如何处理。对于“冲减计税基础说”,我们前面分析了,最大的问题在于,如果以后转股时,还是会出现确认所得并征税的情形。

使得获得超过出资比例分红收益的股东实际并未享受免税的优惠待遇。结论:1、笔者赞同“免税股息总额说”。即,法人股东取得的超过出资比例的分红收益仍应被认定为免税股息。因为,站在国家税收的角度,不论股东之间是否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对于所有股东享受的免税股息总额而言都是一定的。这个结论存在一个前提就是,股东都属于企业股东,或者即使存在个人股东,但法人股东并没有获得超比例的分红收益;2、如果股东既存在企业股东,又存在个人股东时,将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企业股东向个人股东转移分红时,这个时候,不存在超比例分配的问题;二是,个人股东向企业股东转移分红时,这个时候,由于可能导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股息转换为享受免税待遇的股息,就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意见进行处理了。

和朋友合作开公司,我出资金150万,他出30万现金带20万的设备,应该怎么分配股权?

合伙是创业的第一步。合理科学的股权是创业成功的第一步。不合理的股权是未来分手的地雷,但股权怎么分?在你的项目中,假设你是甲方,你的朋友是乙方,甲方出资:现金150万;乙方出资额:现金30万,设备20万。《公司法》中,除货币资金外,设备、土地、知识产权均可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如果设备值20万,就当20万吧。那么你的出资比例是150万:50万= 3: 1,也就是说甲方持股75%,乙方持股25%。就这样结束了吗?还没有!股份分配有几个要素:贡献、贡献、资源。这三个是伙伴关系中必须考虑的三个输入要素。你正在考虑其中之一。你们俩都订婚了吗?各自的分工是什么?岗位的价值是什么?这些都是你要考虑的因素,你们两个还有其他可以投资的资源吗?如果资金、人力、资源都考虑,股份怎么分?股权分配公式为:股份=项目中资金权重*出资比例*项目中人力出资比例*项目中资源出资比例*资源出资比例。

 8/8   首页 上一页 6 7 8 下一页

文章TAG:分配  股权  合伙  创业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