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圳新闻网报道,滴滴自有品牌青橙单车于3月17日在深圳上市。深圳市交委当天发布声明称,青橙单车违规投放,联合市城管局、交通局对滴滴进行约谈,责令整改,并立即收回违规投放车辆。青橙单车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单车共享出现新的失败案例。小蓝单车并不成功,正在加速被淘汰,在自行车共享领域也不是滴滴的自有品牌。滴滴认为,将小蓝单车更换为青橙单车是内部品牌的更新,这将有助于重塑滴滴的品牌形象,继续其在自行车共享领域的业务,并稳定自行车共享领域的用户。一旦青橙单车稳步承接小蓝单车的用户,将为滴滴未来扩大市场份额打下基础。

滴滴的共享单车品牌(青桔单车)在深圳投放新车被叫停,如何评价这个事件?

据深圳新闻网报道,滴滴自有品牌青桔单车3月17日在深圳投放,深圳市交委当天发布声明称青桔单车属违规投放,并联合市城管局、交通局约谈了滴滴出行,责令其整改,立即收回违规投放的车辆。从表面来看,深圳市交委为了缓解共享单车过度投放问题而不得已进行数量限制;而滴滴出行多次申请无果后,被堵死进入深圳市场的路,此事件本质上是公共政策的冲突,需要回到公共政策的维度来审视。

基于公共利益或公共事务管理需要,对共享单车数量进行适度限制是可以接受的,但公共政策必须遵循公平性和竞争性原则,这恐怕也是“禁投令”受到诟病的地方,也是事件的关键问题所在。近年来,共享单车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尤其是一线城市主要区域共享单车基本饱和,热点区域存在车辆过度投放,规模超过环境设施承载能力,这也是深圳市交委强势执行“禁投令”的原因,

“阿罗不可能定理”认为,个人理性不等于集体理性,不能从个人的偏好次序中推导出社会的偏好顺序。换句话说,每一项公共政策实际上不存在每个人都认可的、统一的社会价值判断,也就是说,评判一项公共政策是否合理并不在于其是否引发冲突,而在于是否代表大多数人的价值观,即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一般用三个基本维度来评判,即公正性、公平性、公开性,

以共享单车为例,公平包括三层意思:一是起点公平,应该确保共享单车平台企业在准入门槛上是统一起点。目前共享单车的“禁投令”导致先期进入深圳市场的企业拥有“特权”,这不符合公共政策的效率目标,共享单车本质上还是应该通过效率来提升行业水准,二是机会公平,应该赋予每一家企业同等发展的机会。三是结果公平,应该以共享单车企业所带来的社会合意程度作为评判标准,

市场经济一般认为,竞争性是确保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共享单车的投放本质上是一个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市场行为,因此,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领域出台公共政策,一般遵循竞争性原则,公共政策不应该限制市场竞争。当前,包括深圳市在内的共享单车“禁投令”,只是对数量进行简单限制,缺乏竞争性,自然而然就将新进者拒之门外,从而形成之前进入市场的共享单车拥有垄断地位,最终未必是技术、设备、经营能力的竞争,更多是一种“资格”,

显而易见,缺乏竞争性的公共政策并不能得到合意的结果,即优胜劣汰。例如,在刚刚结束的成都市城管委对共享单车2月份运营情况的考核中,滴滴青桔单车排名第一,说明其精细化运营方式取得良好效果,相反,共享单车的“禁投令”甚至是对以前收取押金等低效率、社会不合意的共享单车平台的一种“保护”,这是不利于整个行业水平提升的。

共享单车“禁投令”初衷在于通过限制单车的过度投放提升行业效率并维护公共利益,但由于缺乏公平性与竞争性,可能带来相反的结果,即行政管制导致共享单车竞争过程的扭曲和竞争结果的破坏,监管共享单车行业,不能简单地进行数量限制,应该公平公正地构建综合考评体系,鼓励提供优质服务的企业进入,并倒逼存量市场提升效率,只有这样才能带来真正社会合意的结果。

滴滴在北京投放青桔单车被判违规,须1天内全部回收,你怎么看?

谢谢你的提问。在我看来,掉青橙要看几个层次。滴滴一定是自行车共享。滴滴。com和自行车共享都属于共享经济和共享生态,它们是互补的。单车共享瞄准的是最后一公里,这是滴滴的短板,急需补上。滴滴曾投资ofo,这不仅是为了发展自行车共享,也是为了防止ofo变得成熟并进入自己的叫车业务。看到小蓝单车资金链断裂,滴滴也买了,获取共享单车资源是其发展共享单车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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