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指的是虚拟加密货币交易所,2017年9月4日之后,中国大陆将禁止所有虚拟加密货币交易所。至于未来是否允许相应的虚拟加密货币交易所,何时允许其在中国大陆存在,目前无法预测。实际上,还有另一种交易所只提供场外交易服务,但不提供任何其他合约或其他区块链金融服务。是否不会涉嫌非法经营。

货币交易所何时在中国成立?

不知道您所说的货币交易所到底是指的什么。如果是法币交易,那么在中国目前还没有货币交易所,只有银行等相关机构提供相应的货币兑换服务,如果您指的是虚拟加密货币交易所,那么在2017年9月4号以后,所有虚拟加密货币交易所在中国大陆就都被取缔了。至于未来是否允许,以及什么时候在中国大陆再允许相应的虚拟加密货币交易所存在,目前还无法预测,

为何不成立正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所,使其与股市、期货三足鼎立呢?

这是区块链从业者所期盼的,但目前来说也是实现不了。因为股票、期货都是合法的,但目前数字货币在国内是不合法的,禁止交易的,所以不可能有正规化的数字货币交易所,所以这个问题可以从监管这个角度看,国家一旦承认某个数字货币合法后,相当于又多了一套在市场上流通的货币。这对于经济调控,需要新的政策,但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的制定不可能轻易制定,

另一个方面,数字货币合法化后,一些不法分子洗钱等就可以通过数字货币实现。所以目前须有新的监管政策先落地,将数字货币的流通理顺后,正规的合法化的交易平台才会机会出现,目前来看,区块链的未来依旧还在很迷茫,技术能否落地,还有待时间的检验,如果这项技术本身落地的场景就少,这是在出一套或多套合法的数字货币,可能会造成更大混乱。

所有虚拟货币交易都是犯罪?开设交易所是否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9月24日10部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二条,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些业务活动包括法币交易,币币交易、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币、为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业务,而这些业务活动基本涵盖了发币行为、交易行为、衍生品投资等等,这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的虚拟货币投资或者交易行为,都会被认定为一种非法金融活动?如果这种观点成立,那10部门通知的第四条,就会和第二条内容产生内容矛盾,

新通知的第四条是对参与投资虚拟货币的风险提示,其提到,任何主体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该规定的意义在于,警告相关投资风险,但是如果不违背公序良俗,即相关投资活动的民事法律行为则有效,但是有观点认为,如果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所有的币币交易、法币交易行为都是非法金融活动,这种非法性的前提下,所谓的投资行为,也应该包含在这种币币交易或者法币交易行为内,也属于一种非法金融活动,既然属于非法,那自然应该是无效行为,而不能观察其是否符合公序良俗。

因此,有观点就认为该两条规定存在内容上的矛盾之处,笔者认为,这两条并不存在矛盾,以上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没有分清第二条和第四条内容针对的主体或者行为模式。仔细阅读新通知原文和央行相关负责人的答记者问,第二条针对的是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所谓业务活动,是指个人或机构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工作或者商业行为,

一般来说,这种业务是有计划的、持续的、不特定的业务活动。对应的概念是零星交易活动或其他零星活动,而参与虚拟货币投资的常见行为是零星的、业余的、无计划的、低频的投资交易活动。类似于股市中散户和机构投资者的区别,散户一般利用分散的时间和金钱进行个人投资活动,而私人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以此为经营活动,进行特殊的盈利性经营活动。散户不需要持有相关业务牌照,而机构投资者一般需要相关业务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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