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期间和女朋友发生关系违法吗?看情况吧。过年租女朋友违法吗?过年的时候短期租个女朋友不违法。租女友期间发生性关系并不违法,只要双方自愿,没有钱交易。根据法律规定,人格权和身份权是不可出租的,而“女朋友”是一种准确意义上的特殊而特殊的身份,可以视为女方提供的一种获得报酬的劳务。只要男方没有明确限制租住“女友”的人身自由,那么这种行为就不算违法。

如何看待春节租女友回家现象?

#过年那些事#现在越来越多大龄男女青年了,这是普遍现象,结婚的年龄一步步逼近,然而没有结婚对象,好生愁人,但是尤其到过年的时候,父母,亲朋好友总是会问有对象了吗啥时候结婚,一系列关于婚姻的事接踵而至,这些问题是无法避免的,总之,就是无可奈何。不是不想找,而是真的找不到,找不到又怕别人以异样的眼光看待自己,没办法,

租女友发生了关系违法吗?

2010年年底,四川巴中的王某军先生(30岁)因为过年回家怕父母催婚,就在网上发帖,表示自己愿意出300元一天租个女朋友和他一起回家应付父母,就是过年那几天就可以了,吃喝玩乐、住宿全部由王先生承担。帖子发出去之后,还真有女孩来联系他,其中一个自称叫陈琳琳的、24岁的小姐姐很合王某军先生的意,陈琳琳说自己是某广告公司的员工,表示愿意作为王某军的租用女友,

两人经过商量签订了一份协议,300元一天的费用只是女友这个身份的价钱,王某军不能强迫陈琳琳做其他任何的事情,例如牵手、抱抱、举高高这些事情都要另外加钱,一天牵手一次加10块,超过十次加100块钱。马上就要过年了,王某军打电话告诉父母说今年带了个女朋友回来,且表明年三十这天一定和女友一起回到家,年三十这天,王某军果然和租来的女朋友一起回到了四川老家,王某军的父母第一次看到陈琳琳这个女孩都非常高兴,很喜欢儿子带回来的女朋友。

大年夜和初一这一家人都是开心的不行,而王某军和陈琳琳也是配合的天衣无缝,别人还真看不出来他俩是假的情侣,2011年正月初二这天,王某军父亲叫儿子带女朋友一起去走亲戚,这大年初二首先要去拜年的自然就是舅舅家,王某军的舅舅看到大外甥有了女朋友,30岁才有了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女朋友,甭提多高兴了,对这个准外甥媳妇也是没说的,包红包,好酒好菜招待着。

当晚,舅舅舅妈就留外甥王某军和陈琳琳在这住一晚,哪知道当晚这二人没控制住,发生了“男女关系”,正月初三王某军和陈琳琳二人在回家路上就发生了口角,陈琳琳提出发生关系必须额外支付1000元,陈琳琳的意思是既然牵手都收费,发生关系可比牵手重要太多,收1000块理所当然。王某军认为协议里没写发生关系这一项要收费,而且昨晚是陈琳琳自己愿意的,所以不应该收1000块钱,收钱不合理!王某军还表示这要是都收费,不成了嫖娼性质的交易了吗?两人为此争论不休,

后来王某军还将此事询问了当地一名警官,警官告诉他:“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娼、暗娼以及介绍性质的卖淫、暗娼行为,违规者处以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罚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了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次事件中,由于陈琳琳和王某军发生关系后提到了一次多少钱,这就属于一种暗娼、暗中卖淫的嫌疑,男女之间把发生关系用多少钱一次来衡量就属于这个范畴,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的主观方面,要求双方必须出于故意,关键还要判定这发生关系的两人是否建立在以金钱财物为媒介的基础之上。如果一方故意以获得金钱和另一方发生关系,另一方通过支付金钱与其发生关系,他们之间没有情感基础,这就属于卖淫嫖娼的行为,本次事件的结果很明显,王某军租女友回家过年不算违法,因为他租的是陈琳琳的劳务,就像雇保姆的性质一样。

然而,在他们发生关系后,出租的“女朋友”陈琳琳向王某军索要1000元是违法的。过年租女朋友违法吗?过年的时候短期租个女朋友不违法!属于一种无名的短期劳务合同关系。我国刑法严厉打击“侵犯妇女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犯罪”,而对于过年期间租女友,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和限制性规定,所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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