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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手车买卖未过户车辆被法院保全了车主找不到了只有口头

不能,只要车没过户,车辆的所有权还是在车主,你只有找到车主才能减少自已的损失

二手车买卖未过户车辆被法院保全了车主找不到了只有口头

2,大家好 网上看到的法院拍卖的二手车可以买吗 奔驰300 只要29000 九

一般认为法院拍卖是可以买的,但是这价格这么便宜,还九成新的,还是去调查一下车子的交通情况吧,看有没有大事故或严重违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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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手车买卖纠纷法院多长时间给予处理我买的二手车到手几个月发现

普通程序6个月,简易程序3个月。
等着吧
有违章你是怎么过户的?
#(狂汗)
抢地主。。z↓↓↓↓↓↓↓

二手车买卖纠纷法院多长时间给予处理我买的二手车到手几个月发现

4,法院二手车 包办证包送车是真的吗

警惕骗子,什么外地送货上门,一旦你给他打电话 他们就会想方设法让你给他们打钱天上不会掉馅饼的别看他说的多好
基本上是假的! 别信!
百分之九十九是假的 都是骗外地买车的 基本都是让你先付定金打到他们的卡上 骗钱的
二手车诈骗3大招数1,车是大事故修复车。所以价格很优。开这种车是要出人命的。 2,骗你订金。

5,低价法院抵债车是真的吗

便宜有便宜的道理 天上没有掉馅饼的事情1,车是大事故修复车。所以价格很优。开这种车是要出人命的。2,骗你订金。承诺给你办好一切再交钱,然后说车在外地,要你交定金然后把车开来。说办手续之前让你给定金啊办手续的费用啊什么的,千万别上当。 3,看完车,谈好价格之后又说办不了过户啊,欠费啊,欠年检啊,税啊什么的 这种便宜车只是一个引你上钩的噱头,后面重重圈套在等着你呢~~~别上当。去正规的二手车网站看车吧,推荐第一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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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真的。2、所谓的法院抵债车,是要参加法院拍卖才能拿到车的。当然价格会比市场上的要低一点。但是没有人会把自己拍到的相对低价的车,以更低的价格卖给别人。
1、不是真的。2、所谓的法院抵债车,是要参加法院拍卖才能拿到车的。当然价格会比市场上的要低一点。但是没有人会把自己拍到的相对低价的车,以更低的价格卖给别人。
假的,基本都是改了发动机号码或者车架号码的来路不明车辆,又或者是走私回来国外肇事车辆回来翻新的。

6,民事纠纷车辆保全

你和借款人约定他向你借款,他以他的车辆抵押给你,你也实际占有使用了车辆,但没有在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你们的抵押行为就是无效的,不能对抗借款人的其他债权人起诉后申请法院对该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车辆还是借款人的合法财产,借款人和其他债权人没有约定以车辆抵押并不关键,你尽快起诉借款人,法院按程序向他送达手续、调解或判决,他不履行还款义务时,你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车辆的价值多与先起诉的原告的债权,你可以参与车辆价值的分配。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对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作出裁判之前,为了防止当事人一方的恶意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本身的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以限制当事人对有关财物的处分。财产保全的意义在于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保证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从而使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维护法律尊严。对于本案该车是否应予扣押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民事诉讼中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从形式要件看:申请人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同时被保全财产与案件有关联性即可。从实质要件看:如诉讼争议的财产有毁损、丢失的危险,或者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法院才可以作出保全裁定。而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忽视审查保全的必要性,仅凭申请人的一纸申请,就草率进行保全,往往造成法院工作量的增加和处理的难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中,原告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车辆有毁损、灭失的危险。也不能具体说明不采取扣押措施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也未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的财产、债务、生产经营、商业信用的情况,人民法院也就无法判断被告的履行能力和经济信用。而被告王某应诉后表示其愿意每月偿还原告5000—10000元。说明被告王某并不否认欠款,同时愿意积极偿还债务,并无任何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从而损害原告的权益实现。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本案中,该车辆系被告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被告处购买的,在被告未付清全部车款前原告保留该车辆的所有权。即该车辆现在的所有权证上所有人为原告信熠公司,该车辆的所有权证也在原告方保存。假设被告想转移、变卖该车辆,其也是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只有被告清偿完全部车款后该车辆才可以过户在被告名下,被告才有处分的权利和可能。 第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判决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本案中,该车辆系营运车辆,如对其予以扣押,那么在扣押期间的损失无疑是非常巨大的。虽然原告提供了他人的车辆所有权证作为担保,一旦原告方败诉在赔偿损失方面人民法院将难以操作。 第四、从保全数额看:该车辆价值为41万,而案件的涉案标的额为12.9万,其车辆价值远远大于欠款数额,如对该车辆予以扣押则有超标的扣押之嫌。 第五、该车辆是被告全家人乃以生存生活的唯一来源,在当前和谐稳定的社会背景下,如果人民法院对该车辆予以扣押,那么被告及其家人的生活就非常困难,势必会造成不稳定的因素。相反,如对该车辆不予扣押,被告将会有利用该车辆去创造更多财富的机会和条件,到时原告的债权会尽快得以实现。 综合以上,笔者认为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是否准许,应认真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诉讼争议的财产是否有毁损、灭失的危险。这要求申请人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或说明理由,如危险的事实存在,可由申请人选择最合适并为法院认可的保全形式。2、审查被申请人有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使即将作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事实和证据。这就要求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债务、生产经营、商业信用等情况,以便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信用作出判断。要改变以往申请人以“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一句话理由,法院即裁定保全的简单做法。3、审查被保全财产的现状。保全财产的现状亦应由申请人提供事实和证据。如冻结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帐号或存单号;保全车辆的,应提供车名、车型及牌号;保全不动产、生产工具等,应提供其所在位置、权属、估计价值等情况。4、审查保全的数额是否合适。保全数额有两层意思,一是申请人提出的保全数额是否夸大,衡量对照的指标是参考本案申请人胜诉后可得的最高数额,如小于或等于一般应准许;二是申请人提出的保全数额与即将要保全的财产价值是否基本一致或比较合适。5、审查保全的担保。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担保,由法院根据各案申请人的资产数量和可能胜诉的程度等情况而定,一般申请人为金融机构或大、中型企业就不用提供担保。如确需提供担保的,应当审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不能仅凭担保人盖了一个公章或签了名就确认为提供了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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