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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者管理规范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58号 是否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30 《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者管理规范》(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58号) 是否是强制性 亲很高兴为你解答《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者管理规范》(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58号) 不具有强制性的。

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者管理规范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58号 是否

2,抚顺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第三条 市、县(含区、开发区)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服务业委员会是市商贸流通管理部门。第四条 二手车行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经营、有序发展的原则,二手车交易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第二章 设立条件第五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  (二)经营者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三)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具有合法的商业用地手续。城市区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能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场内应当设置查验区、展示区、休息区、交易大厅等具体区域;  (五)能为公安部门、税务部门提供办公场所。第六条 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  (二)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城市区域内设立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第七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有符合规定的车辆技术检测设备和配套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元;  (五)有规范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治安制度、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  (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九条 设立二手车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第三章 经营规则第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包括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企业,下同)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第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不得在注册的固定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不得在经营场地外、店门外经销、展示、整备、检测二手车。第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经营,不得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和经纪活动。不得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及场外直接交易的二手车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得为他人进行二手车交易提供交易服务场所,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和鉴定评估活动。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第十三条 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二手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直接交易行为,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第十四条 二手车所有人进行交易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  (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四)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五)车辆保险单;  (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七)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供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手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的,还应当提交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抚顺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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