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事实,有快递单、邮件投递详情网页截图、国内特快专递时限查询网页截图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以下是事实与理由,请大家过目:因原告的当事人面临非法断水断电逼迁、非法强拆等不法行为,2018年4月16日9时许,原告委托叶某在北京通州马驹桥邮政支局通过EMS特快专递分别向马驹桥镇人民政府、马驹桥镇小周易村支书徐某邮寄有关法律文件,并支付邮资费用。

EMS特快专递同城快递走了4天,应该如何维权?

EMS特快专递同城快递走了4天,应该如何维权

大家好,我是本案的当事人张新年,也是悟空问答的常客。感谢悟空问答关注,感谢网友关注!可以讲,EMS的慢,不是偶发。2月9号我当事人发的四份北京同城EMS快递,用了6天,严重延误,我忍了。4月16号我为当事人发了两份北京同城EMS快递,用了4天,严重影响了我的心情和办案效果,我不再忍! 被告一: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邮政支局 案由: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我的诉讼请求是: 一、判令两被告释明邮件延误原因; 二、判令两被告退回快递费26元; 三、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500元;四、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请求向被告一发送《司法建议函》,建议其在全国范围内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邮件延误、提升服务质量,以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本案的公益价值; 六、请求向国家邮政局发送《司法建议函》,以期其积极承担邮政监管责任,对被告进行调查查处,依法监督邮政行业服务质量。

以下是事实与理由,请大家过目: 因原告的当事人面临非法断水断电逼迁、非法强拆等不法行为,2018年4月16日9时许,原告委托叶某在北京通州马驹桥邮政支局通过EMS特快专递分别向马驹桥镇人民政府、马驹桥镇小周易村支书徐某邮寄有关法律文件,并支付邮资费用。 邮件投递详情显示,单号为1073298779127的邮件于2018年4月16日9时4分收件,于同月19日14时10分投递并签收;单号为1073298780527的邮件于2018年4月16日9时2分收件,于同月19日13时28分投递并签收。

以上事实,有快递单、邮件投递详情网页截图、国内特快专递时限查询网页截图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众所周知,鉴于被告在邮政行业里的“特殊”权威地位,法院、政府、律所、律师间文书往来,被告几成不二首选!网上检索“中国邮政 EMS 次日递”,可见被告面向社会公开宣布并承诺:率先在全国推出“次日递”时限承诺服务, “限时未达,原银奉还”,并将不断扩大城市覆盖范围,让更多的用户都能享受到兼具时效保障和安全可靠的高品质速递服务。

但在本案中,两份邮寄均历时四天,严重违背了被告 “今天寄、明天到”、“全程运递实现1.5天”等公开承诺,亦违背了国家邮政局《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关于“同城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24小时”的要求。 被告的时限承诺是“次日达”,竟成了“四日达”!且在邮寄过程中,原告还专门致电被告客服电话11183予以催促,否则更不知会是几日达?!马驹桥邮政支局距马驹桥镇政府只有1000多米,步行仅需20分钟,竟耗时四天,被告的“快递速度”和服务质量简直难以理喻!需强调的是,对于原告乃至地方政府来说,这两份邮件均非常重要。

原告是在依法协助当事人采取相关法律行动,是在和马驹桥镇小周易村的非法断水断电逼迁行动抢时间!也许马驹桥镇政府、小周易村委会早日收到法律材料就会对法律有所忌惮,进而弃用非法方式!被告的表现,某种意义上,也令法治蒙羞。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故此,请求贵院判令两被告释明邮件延误原因。 依据《合同法》之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相关义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与马驹桥邮政支局存在邮寄服务合同,该局应当依约将邮件及时寄送到约定目的地,现该局投递延迟,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快递单背面《国内标准快递邮件服务协议》载明,邮件发生延误的,免除本次邮费)及被告“今天寄、明天到,限时未到,原银奉还”、“全程运递实现1.5天”等承诺,该局应当免除本次邮费。故此,请求贵院判令两被告退回快递费26元。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故此,请求贵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5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故此,请求贵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甚至有必要邀请媒体记者、有关政府单位人员、消费者协会负责人、有关社会组织人员参与旁听,并将庭审过程面向社会公众予以直播;也请求贵院能在适当的时候,给被告发送《司法建议函》,建议其在全国范围内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邮件延误、提升服务质量,以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本案的公益价值!也请求贵院给国家邮政局发生《司法建议函》,以期其积极承担邮政监管责任,对被告进行调查查处,依法监督邮政行业服务质量。

最后,消费者无法从EMS快递单上获知任何“马驹桥邮政支局”相关信息,涉案快递单上所载客户电话为“11183”,所载网站为“www.ems.com.cn”,冠以“EMS全球邮政快递专递”字样,只给消费者以“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外在特征,且马驹桥邮政支局工作人员的服装、运输工具等均含有“EMS全球邮政快递专递”标识,客服电话亦两者同一,可见两被告人格混同,应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两被告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人民法院给予原告一纸体现法之公平正义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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