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军伙同医生阿辉制造假伤的手段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而其的目的行为是为了诬告陷害被害人阿强,故二个犯罪形成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按照一重罪处罚即可。比如,以伪造合同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诈骗财物的目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伪造合同的手段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两个犯罪形成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

刑事案件调查中涉嫌人提供了伪造的证据犯了什么罪?

刑事案件调查中涉嫌人提供了伪造的证据犯了什么罪

笔者以为这个问题涉及刑法中的牵连犯,何为牵连犯?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比如,以伪造合同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诈骗财物的目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伪造合同的手段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两个犯罪形成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再比如,以强奸为目的私自闯入女性住宅,然后强行发生性关系,强奸的目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私自闯入住宅的手段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同样两个犯罪形成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

我国刑法中没有牵连犯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人民法院对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从一重罪处断。笔者曾代理这样一个案件:被告人阿军与被害人阿强系朋友关系。一天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厮打。期间,二人均用拳头击打对方鼻部,并造成损伤。后经检验,阿军将阿强鼻部打伤,致阿强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而阿军尚未做鉴定,在得知阿强为轻伤后,阿军急切找他人问询自己的伤情如何。后他人介绍的医生阿辉告知阿军的伤情达不到轻伤的标准。为了达到轻伤的目的,以陷害阿强,阿军送给医生阿辉二万元用于制造轻伤,阿辉欣然接受。后在宾馆,阿辉两次用镶牙的不锈钢平钳和牙挺等工具,击打阿军的鼻部致其鼻骨粉碎性骨折。之后,阿军向侦查机关提供鼻部伤情的CT片,要求做伤情鉴定。

后侦查机关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发现阿军入院当天的CT片与之后提供的CT片鼻骨形态差异明显,不符合鼻骨骨折发生、发展的病理生理学演变规律,不能认定两次拍片显示形态为同一次外伤所致,遂案发。阿军伙同医生阿辉制造假伤的手段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而其的目的行为是为了诬告陷害被害人阿强,故二个犯罪形成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按照一重罪处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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