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吗

是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吗

2,问题公安机关对下述人员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罚

叶某虽是盗窃,但涉案金额较少,情节轻微,不应立刑事案件,应为行政拘留并进行治安罚款; 胡某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携带管制刀具,应给予治安罚款,金额为200元以下; 姜某将对方砍成轻微伤,属自诉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法院受理;但他构成了治安案件,应进行治安罚款; 曹某同胡某一样

问题公安机关对下述人员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罚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条例修改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在1983年以来已对行政法规进行过4次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的新情况、新要求,再次对截至2009年底现行的行政法规共691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7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略)  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附件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一、对下列行政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六、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名称作出修改。99.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条例修改

4,企业派出机构被行政处罚派出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主体吗谢谢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释义】 本条两款是对实施行政处罚要有法定依据,无法定依据不得处罚的原则的规定。  一、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主体适用对象应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各种组织形式的单位;  第二,要具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即这种行为是客观存在的、有事实的侵犯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含义在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并非全部都应给予行政处罚,应区分不同情况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予不同的处理。如果有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十分严重,构成犯罪的,就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处罚,而不适用行政处罚;有些极轻微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构不成本法规定的应予处罚的标准的.则不应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企业派出机构,就等于对企业的处罚。
应该不能吧。

5,税务部门给出补交税款后再处二倍税款处罚公安还能再处罚吗

你看税收征管法(这是法律,不同与如增值税暂行条例),金额大的还要按刑法处罚。二倍说明你的涉案金额不在,情节还不是很严重,最高是五倍。公安也罚你款了?
一罪不二罚吧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国税局补款后仍可以处两倍罚金,这是基本。其次看情节是否严重,情节较轻公安可以撤销立案,情节较重者公安可以将案件交给司法部门处理,国税局无权插手。
这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全国重点打击的危害税收征管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曾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双向治理原则,既要对虚开发票的涉税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也要对故意接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并发出通知明确提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通知强调,“对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凭证)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必须至少对其3年内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凡检查发现问题的,还要依法追溯到以前年度。经调查取证认定为故意接受虚开发票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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