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任何授权首先需要面对的问题,是约制被授权者,令其妥当用好所受权利。对业委会给予约制的核心,是避免让“业委会”沦为被少数人垄断的专权工具,从而用以谋取私利和产生滥权,侵害公众权益。在这方面,虽然有法规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定的履行其实是建立在自觉自律和事后申诉监督机制的基础上,这显然是不够的。

这种约制归根结底要靠业委会体制本身和运行过程中具有制衡机制,将可能出现的问题“卡死”。通行法规规定了业主大会是权力机构,业委会是执行机构,但由于业主大会由业委会来组织,这为其操纵业主大会提供了便利,容易让业委会在事实上将决策、执行的权力集于一身,同时让业主大会失去监管功能。因此,小区业主们应该通过自立规约将业主大会与业委会分开,单设业主大会召集委员会,由其单独定期或临时组织业主(或业主代表)大会,进行业主协商决策,审查业委会的工作及决策执行情况,主持换届或改选业委会。

将权力真正收归业主大会,让业委会成为真正的执行机构。另一个明显的问题是按当前通行的法定规程和小区实际情况,业委会筹备人员最有可能“顺理成章”地成为业委会成员,这使权力机制的制定者和下一步行使权力者出现了重合,他们的角度不是代表授权者考虑如何对接受权力者进行必要的制约,那么按规定流程制定的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也就只会是一些泛泛的法规要求和脱离实际过程的空洞的监督框架,这也容易让他们成为业委会的垄断者。

所以有必要规定业委会筹备人员不能担任业委会成员,但是可以担任业主大会召集委员会的成员。这种约制的设定必须是在业委会成立之前,而且有必要在进入政府部门主持的正式流程之前。一旦进入正式流程就可能被流程裹挟而疏失应有的考虑。业主们可以将约制机制作为授权业委会成立的前提条件。现行法规规定20%的业主同意则可以启动业委会成立流程,可是业委会本就是法理所要求的,站在业主的角度,真正的问题不是是否同意成立业委会,而是同意成立一个怎样的业委会。

关于业委会的人选成立业委会不能不涉及人选问题。首先要懂得,不应该过多地把“宝”押在个人品行上。我们知道重点要靠运行规范和制约机制,使业委会不能“脱轨”运行。尤其对于业委会,不应该只有大圣大贤式的人才能胜任。但是对业委会成员的人选,仍需要有一定的要求。一方面,要排除原本就怀有较强个人动机和不当利益观的人员,避免刻意寻求制度的空子或破坏机制。

另一方面,小区业主共治最需要的是民主管理素质,一方面要善于接受广大业主的意见,而不是以一己主张独断专行;二是要能保持理智,在社区语境中能够避免被共同主观意愿导致的过激主张影响,主导大家进行理智决策。业委会机构的必要职能化业委会代表业主行使甲方对物业服务的监管职责,这对它提出一定的专业要求,假如实行小区自治,对专业管理能力的要求就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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