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法规要求业委会由7至11名委员组成,协商表决所涉事宜。仅仅到此为止,只是解决了法律上的合理性,并不能符合实际需要。如果不懂物业管理的内容及成本构成,不了解物业服务市场行情,所谓监管更可能是被对方牵着鼻子走,或单凭主观想象胡乱决定。一个称职的业委会,至少要具备最基本的有关职能。有些业委会成立后,被物业公司要求涨价,自己却没有办法管理物业服务达标。

还有的正是由于缺乏专业管理的功课准备,凭主观想象盲目决策,导致小区管理陷入混乱。好在物业监管所需掌握的内容掌握起来并不难。业委会内部应该通过一定的分工安排,来分别建立和达到所需的工作职能。找好定位与运行方式让业委会在合理的范围保持良好运行,应该给业委会一个明确的定位。基于这个定位,可以明确、恰当地授予和限定“业委会”的权力,完善业委会的运行规范。

它的意义,一是让业委会以有限的精力投入,恰到好处地做好真正需要通过业委会这种形式来集中代表小区业主去做的事;二是避免业委会或其中的个人滥用权力,出现“脱轨”。同时如果业委会缺乏明确、恰当的定位,往往会导致一种情况:无论业委会成员做多少工作,总不能满足小区业主的期望和要求,额外造成业主们对业委会的不满,不利于保持健康状态。

事实上大部分小区需要业委会去做的,就是作为业主的甲方共同代表,监管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由此维护合理的甲乙方关系。那么这就可以成为业委会的基本定位。据此定位,就可以把业委会的工作具体确定为三件事:1、代表业主同物业公司洽商物业服务合同,2、代表业主监管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考核物业公司的服务状况;3、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考核情况,并基于市场总体服务水平调查报告给出评价意见,供业主(代表)大会做出后续决议。

这样,首先一方面是准确抓住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又防止超范围滥权事件发生。譬如南京曾有小区业委会人员,将因修建地铁占小区用地,给予业小区主们的一千多万元补偿款挪走。实际上这笔钱完全没必要经业委会发放。另一方面,这也为业委会的常规运行找到具体可行的方式,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完成工作职能的分解落实,确定流程与职责规范。

至于对专项维修基金的接管,以及新增管理事宜,可在业主们认为适合,并有相应管理制衡办法的情况下单独授权。随着小区自治状态逐渐成熟,可以逐渐扩大授权。从授权管理的角度,这种方式概括来说就是基本授权与专项授权相结合。它们共同的原则是,授权与对权力的管理制衡应同时对应进行。这里顺带有一个问题应该指出:业委会常规工作并不适合义务参与,因为这些工作是有要求和要担负一定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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