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走逃失联企业发票如何处理?

我以一个在工作中遇到的真实咨询案例来回答这个问题,可以作为参考:一、情况描述1.销售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已跑路;2.该项交易的商品已完成对外销售;3.该项交易的合同、物流、发票、资金流等信息都有真实凭据;4.账面上已对发票所载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做了转出处理。二、咨询意见(一)进项税额转出按《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文)规定:失控发票,暂时不得抵扣,移交稽查处理。

如果是税务机关的原因造成的,可以抵扣;否则不能用于抵扣。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进一步明确:如果开票方已经申报并纳税,受票方可以抵扣。程序上要求,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一个已缴税的证明。鉴于贵公司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方并没有申报纳税,按规定不能用于抵扣,账务上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二)转出的进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取得走逃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来说,取得此类发票涉及的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申报时作税前扣除,关键要看其有关交易是否真实、发票是不是虚假的。贵公司收到的失控发票,就其本质而言,是该发票脱离了防伪税控系统的监管。如果贵公司取得的失控发票形式要素完备,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发票反映的交易信息和实际交易情况不一致,则失控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据。

(三)账务处理1.收到发票和商品时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2.该批商品出售(1)确认收入的实现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3.发现开票方走逃,发票“失控”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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