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人员考上公务员,转正后如何定级?

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考上公务员后,根据我们这边的情况,一般是重新定级,但是也有优势。首先,和应届毕业生、社会人员一样,录取之后要重新经过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转二级科员或者一级科员(看学历)。其次,在确定工资时,事业人员的工作时间是算工龄的。比如,小王2014年考上事业编,2018年考上公务员。在2014年至2017年的工作时间是算工龄的,他定级之后的工资就比同等学历的应届毕业生、社会人员的要高。

再次,在提拔时也是算年限的。仍以小王(非教师、医生)为例,他2018年考上公务员,2019年试用期满。在提拔时算工作经历是从2014年开始算的,也就是2019年试用期满后,他就满了4年工作经历(我们这边要求是要有4年工作经历才可以提拔为副科级),可以列为提拔对象了。但是教师、医生的工作经历不能算,还需要从2018年年开始算起,也就是2022年以后才可以提拔使用

工作经历在公务员转正定级中的参考方法有哪些

首先,中组部文件中既有相关表述,各级人事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应加以重视和研究,简单以学历为唯一转正定级标准的做法值得商榷。无实施细则不代表不能比照,最直接的方法应为假设推理法。简单以学历作为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唯一标准不可取。1.中组部文件的出台毕竟是经过了大量的调研和深入研究后形成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字都不是凭空出现的,都有内在的考量;2.将有工作经历人员与直接从学校毕业无工作经验人员的转正定级分别进行表述,是干部人事工作中不“唯学历”的具体体现;3.新录用公务员的转正定级应该是建立在对拟转正人员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现实表现等情况综合分析的基础之上,片面的以学历作为定级标准,不利于营造公平环境;4.“同等”有别于“相同”。

世界上没有哪两个人的经历完全相同,这也是有人认为无法参照的原因。但同等条件应该理解为参加工作时间,参加工作时学历,工作中现实表现,奖惩情况等相同的人员更为恰当;5.因没有具体细则就不执行的工作方法,可能产生负面影响。体制内大家都知道,无论任何一级的文件都不可能具体到每一个细节,如果大家在执行上级文件中都选择简单容易的部分来做,对复杂的情况就视而不见,不做深入研究,那么各项工作肯定会大打折扣;6.“法无禁止即可为”各级人事部门如果能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多为干部利益考虑,可以激发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

有工作经历的新录用人员个人经历千差万别,该如何进行参照?笔者认为可以使用“假设推理法”。1.工龄连续的情况。此种情况下比照方法相对简单,比如:新录用人员A,本科学历,2012年毕业后入职某公司,2017年考录,2018年转正定级。录用机关中如有与A参加工作时间、参加工作时学历、参加工作后奖惩情况等相同人员,可直接进行参照。

如果没有即可按照A的条件进行假设本机关中B的存在,通过分析B在2018年时最有可能的职级情况以及本机关职级数情况为A进行定级。2.工龄断续的情况。此种情况较为复杂,对照起来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可参考将每一次的离职作为体制内的辞职看待,再入职作为再考入,对每一次的考入和离职都进行职级的可能性分析。比如:本科毕业生A,2010年本科毕业后入职甲公司工作,工作四年后于2014年离职闲赋在家,2015年再次入职乙公司,工作两年后于2017年在职考录为公务员,在2018年转正定级时可假设一个B的存在,B本科毕业,2010年考录进行体制,工作四年后于2014年辞职,辞职时B的级别有三种可能:分别是科员、副主任科员、副科级领导。

2015年再次考录,2016年转正定级应为:科员、副主任科员中的一种,连续工作至2018年时,B的级别有三种可能分别为: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那么A的定级应该以试用期表现情况、所在机关职级空缺情况等综合研判,原则上可定为: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在有工作经历者转正定级问题上,还应该结合2015年县级以下机关职级并行和2019年职务与职级并行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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