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曾志伟被大家一面倒的未审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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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公共舆论对曾志伟性侵的指控,称为“未审先判”,并不是一种严格的说法,而是把本来只适用于刑事司法的标准泛泛地挪用到了对公共舆论的评判上。所谓“未审先判”,对应的是刑事司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或ei incumbit probatio qui dicit, non qui negat),即任何人未经正当程序的审判,不得被定罪。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有罪(guilty)”与“无罪(innocent)”,都有司法意义上的特指、关系到是否要遭受法律规定的刑罚,而不是日常语境下的泛泛之论(比如“舆论把xxx定罪了”,这里的“定罪”严格来说只是一种比喻)。许多人忽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将它不加区分地应用到对民事纠纷、甚至公共舆论的评判上,既不合理,还可能导致自相矛盾的结果。

在任何的纠纷中,我们要想判断争议各方的是非,至少要从两个角度着手。一是对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的分配,二是对证据标准(standard of evidence)的选择。比如A声称p,B声称非p,我们作为仲裁,首先要确定:p和非p这个议题的性质究竟是什么,是应当由主张p的人先举证,还是应当由主张非p的人先举证,或者由双方同时举证?然后,假设我们判断,这个议题应当由主张p的人(在这个例子里是A)先举证,那么接下来要考虑的问题是:当A给出的证据强到什么地步时,我们可以认为她满足了举证责任的要求、举证责任发生转移,该轮到B来举证非p、试图将举证责任再转移回A的身上?无罪推定,就是一个关于特定类型的争端(刑事指控的司法裁决)之中,给定举证责任与证据标准的原则。

其一,举证责任: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首先落在原告方,而非被告方;换句话说,当原告指控被告犯下某某罪行时,第一步应该是由原告来出具被告犯罪的证据,然后被告针对这些证据的可靠性与有效性进行回应,而不是要求被告首先出具自己无罪的证据,然后由原告来给这些证据挑毛病。其二,证据标准:在刑事诉讼中,裁决者(法官或陪审团)对事实真相的判断,或者说对原告方满足举证责任与否的判断,要求原告方给出的证据必须满足极高的置信标准。

在英美法系中,这个专门用于刑事案件的标准称为“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排除合理怀疑”具体该怎么定义,一直是很有争议的事情,而且这个词本身也常常引起误解;如果形象一点(但是牺牲定义的严谨度)来说的话,它相当于要求事实裁决者:“基于原告被告给出的质证,我认为,被告确实犯下该罪的可能性超过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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