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 = 原告举证责任 排除合理怀疑。亦即:“在刑事诉讼中,应由原告主动出示证据证明被告犯罪,被告只需对原告所示证据的有效性加以反驳;在经过这番质证的证据显示被告犯罪的概率超过99%之前,司法裁决者就应假设被告无辜。”注意,无罪推定的这两个方面(尤其是证据标准方面),只适用于刑事诉讼,却不适用于民事诉讼,或者其它纠纷。

不同法律体系对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尽相同,有些国家要求原告先行举证,但很多国家是要求原告被告同时举证;在证据标准上,民事诉讼一般采取的是“证据优势(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原则,就是对比原被告双方的证据,哪方证据较强即胜出。换句话说,这时候裁决者做出有利于原告、不利于被告的判断标准,并不是说被告犯错的概率超过99%,而是被告犯错的概率超过50%(也就是原告正确的概率超过被告正确的概率)。

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除了“排除合理怀疑”和“证据优势”之外,还有其它千奇百怪的适用于不同情况的证据标准。比如在衡平法诉讼中,用的是“明确可信证据(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标准,对原告方的要求高于“证据优势”、却又低于“排除合理怀疑”(大致相当于“当且仅当被告犯错的概率超过75%时,判原告胜、被告负”);在行政复议中用的是比“证据优势”还低的“实质证据(substantial evidence)”;逮捕嫌犯时用比“实质证据”要求还低的“可靠原因(probable cause)”;警察拦路搜身则可以用比“可靠原因”要求更低的“合理怀疑(reasonable suspicion)”标准;等等。

具体这些标准的合理性,可以再讨论,这里只是指出,不同情境下适用的证据标准,存在差异是很自然很正常的事情。(一个更日常的例子:假如你的朋友今天特别难过地找你倾诉:“我被劈腿了,呜呜呜。”你会对朋友说“且慢哭诉,对于你对你男/女朋友的指控,我必须采取无罪推定原则;由于你提出的证据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所以认为你的指控不成立,你的男朋友/女朋友并没有劈腿”吗?当然不会;单单朋友的难过倾诉这件事,已经足以让你[初步地]相信他/她的说法了,也就是说对你而言,举证责任其实落到了被指控劈腿的人那边。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为什么要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证据标准?干嘛不一刀切地采取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无罪推定原则?这就涉及到刑事司法和其它情境的区别。刑事司法有什么特点?首先比较容易看到的一点,是其后果的严重性(或者可以加上由公权力背书的严肃性)。刑事罪名一旦成立,被告将被判入狱、丧失自由,在有些国家甚至可能被处以肉刑或死刑;同时,被告身上将背负犯罪记录,(根据法律和社会规范的不同而)不同程度地、但往往很严重地影响到后来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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