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您企业取得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否则,应合并到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咨询!”答复单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答 复 人 : 答复时间: 2013-05-13 18:31:53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2)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口径“【问】某公司的两个股东都是企业法人,对公司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如果两股东协商后同意不按股份比来分,一个分的多一个分的少,那么多分的一方多分到的利润是否还能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答】实际分得部分和按比例分得部分的差额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减少股东的投资成本。

”点评:从上述两个地方税务局的答复来看,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认为,法人股东取得的不按出资比例的分红收益,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都可以免税。但江苏省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则认为:企业的法人股东实际分得部分和按比例分得部分的差额应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减少股东的投资成本。三、不按股权比例分红的税务处理观点评析让我们首先来看观点五,并在下述【例1】的基础上来进行分析:【例1】某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由A企业和B企业共同投资成立(A占60%,B占40%)。

2012年3月30日,该加油站通过股东会决议作出如下决定:1、股东A企业委托股东B企业全权经营管理公司,委托期是2012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在委托经营期间,股东B企业应当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经营公司3、在委托经营期间,A公司每年取得固定分红30万(不管加油站是否盈利),其余的利润全部归股东B所有。

4、在委托经营期间,A企业不参与,不干涉公司经营活动。2013年,该加油站进行2012年度利润分配。2012年,该加油站税后利润100万,A企业分30万,剩余70万全部分配给B企业。投资者实际分配取得的股息按投资比例应分得股息差 异A股东30万60万-30B股东70万40万30探讨的问题:对于A企业取得的30万所得和B企业取得的70万所得是否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享受股息所得的免税待遇。

目前,税务机关在实践处理有基本是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直接简单的依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既然《公司法》任何有限责任公司不按出资比例分配,且该公司股东会已经通过决议。

因此,A股东和B股东取得的股息都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第二种意见:不认可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配股息的做法。对于B股东超过其应按出资比例分得的股息30万元,不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所得,B企业应就30万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赵老师对此分析到:“……公司法提到了这么一句话“全体股东约定”,大家可能忽略这个问题,就是这个“约定”实际就产生了新的交易事项,股东是基于什么原因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

我们在税务处理时要分析这个约定的原因,要在还原这个“约定”背后的实质后,再去处理这个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行为。就以本案例来看,在该加油站成立之初,当时大家在出资时应该是按同股同权的方式出资的。但是,后期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是因为这里有一个约定:即A股东在2012年-2021年这10年间不参与公司经营,及A股东将其作为股东的部分权力授予给B股东,正是由于有这个权力的让渡,才有了后期A只取得固定股息,从而产生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

因此,我们需要对这个交易背后的事项进行交易定性。”然后,赵老师认为,“首先要基于案例的情况分析交易的实质,对交易的实质进行定性,在定性的基础上寻找解决的依据。此时,如果正好有总局的公告可以直接适用的,直接用公告。如果无可适用公告的,则必须回到在交易定性的基础上,严谨的依照税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性条款去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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