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高铁动车始发车广州到贵阳的属于什么车呢

广西到贵阳是始发车

什么是高铁动车始发车广州到贵阳的属于什么车呢

2,火车高铁霸座将属于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将如何处罚

火车高铁霸座将属于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将面临如下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给予180天内禁止购买火车票的处罚。 一、火车高铁霸座不仅属于不文明行为,而且属于违法行为。高铁已经成为我们出门在外旅行和工作一种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但是在我们身边却越来越发现一些乘坐高铁不文明的行为,比如火车高铁霸座行为。这种行为是不合理的,如果霸占的座位是别人购买的座位,别人和他协商换座也不愿意,霸占着座位拒不起来,还嘴巴里一直喊着:“这就是我的座位!”这种行为一方面是极不道德的,霸占他人的座位,导致他人无法入座。另一方面也是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我国现在最新的法律规定,火车高铁霸占他人座位属于违法行为,要处以罚款200元,并且180天以内不能再购买火车票。二、火车高铁霸座行为需要接受处罚。火车高铁霸座行为,现在已经列入行政处罚范围。如果属于火车高铁霸座行为,不仅要接受行政上的处罚罚款,而且在180天内不能再购买火车票。这样对于违法人来说,以后180天内再想出行是非常不利的。不仅如此,我们还会面临社会群体的另眼相看和指责,相信在我们遇到别人的另眼看待和自责的时候,我们的心里都是不舒服的。所以我们要做一个讲文明的人,而不是霸座行为。三、我们要做一个文明的高铁乘坐人。现在是和谐社会,大家都喜欢与人外为善,讲文明、讲道德的人。对于火车高铁霸座的这种行为是受人反感的、受人唾弃的。它一方面侵占了他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属于不文明的违法行为。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做一个道德的人,自觉购票,自觉入座,不抢占他人座位。遇到需要帮助的老人,小孩,孕妇,以及其他残疾人士学会主动帮忙让座,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变得越来越美好!

火车高铁霸座将属于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将如何处罚

3,高铁占座中什么意思

高铁占座中是什么意思?高铁票是对号入座,每个人买票的时候,就带着号座,高铁占座中,说明人还没到,可是这个座以经有主了,告诉别人不能座。

高铁占座中什么意思

4,高铁占座男刚刚道歉又出了个高铁女你觉得后面会发生什么

你说的应该是8月21日的“女乘客在G334次列车上遇座霸”这个事▼丧心病狂,令人发指。简单介绍一下在济南开往北京的高铁,女士发现自己的座位被一男子占了。女士问男子,“你是喝酒了么?”男子说没有。(娘娘腔)“那你是不舒服么?”,男子回应“没有”。(不紧不慢懒洋洋的)女士接着问男子为什么不站起来,男子说,“不知道”。“你到北京南啊,那你到北京南也站不起来么?”“我说你帮我呗”! (无赖了)“我帮你我怎么帮啊?这光让你站起来,你走怎么办啊”。“那轮椅呗,找个轮椅呗” (无语了都)……女士表示要找乘警过来,男子说我知道这是女士的座啊,我的座在那边,你可以坐我的座啊。▼整个过程就是,男子明明知道是女士的座,而女士有三个选择,“要么你站着,要么你做我那个座位,要么你自己去餐车坐着去”。我们都知道,高铁是实名购票,一人一座,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座位,不用争抢。但是,你明明知道座是人家的,你还霸着不让是几个意思呢?如果你确实不喜欢自己的座,你可以跟人商量,如果 人家不同意,你就得让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他的这种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完全可以按照法律定寻衅滋事罪。据说这个人还是是一个在读博士,现在的文凭跟素质脱钩这么严重么?▼总的来说,这不算一个什么很大的事情,是个人素质偏低造成的小事件,但反应的却是道德的沦丧,对社会秩序的挑战,法律意识的淡薄。
你说的应该是8月21日的“女乘客在G334次列车上遇座霸”这个事▼丧心病狂,令人发指。简单介绍一下在济南开往北京的高铁,女士发现自己的座位被一男子占了。女士问男子,“你是喝酒了么?”男子说没有。(娘娘腔)“那你是不舒服么?”,男子回应“没有”。(不紧不慢懒洋洋的)女士接着问男子为什么不站起来,男子说,“不知道”。“你到北京南啊,那你到北京南也站不起来么?”“我说你帮我呗”! (无赖了)“我帮你我怎么帮啊?这光让你站起来,你走怎么办啊”。“那轮椅呗,找个轮椅呗” (无语了都)……女士表示要找乘警过来,男子说我知道这是女士的座啊,我的座在那边,你可以坐我的座啊。▼整个过程就是,男子明明知道是女士的座,而女士有三个选择,“要么你站着,要么你做我那个座位,要么你自己去餐车坐着去”。我们都知道,高铁是实名购票,一人一座,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座位,不用争抢。但是,你明明知道座是人家的,你还霸着不让是几个意思呢?如果你确实不喜欢自己的座,你可以跟人商量,如果 人家不同意,你就得让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他的这种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完全可以按照法律定寻衅滋事罪。据说这个人还是是一个在读博士,现在的文凭跟素质脱钩这么严重么?▼总的来说,这不算一个什么很大的事情,是个人素质偏低造成的小事件,但反应的却是道德的沦丧,对社会秩序的挑战,法律意识的淡薄。8月21日,一段“女乘客在G334次列车上遇座霸”视频热传,在济南开往北京的高铁上,一名男子抢先座了属于另一女乘客的座位上,不肯归还,一副“北京瘫”的模样,并拒绝与乘务人员的沟通,称“无法起身,不能归还位”。在媒体如此发达的今天,此事立即被众多媒体曝光,网友们也纷纷做出反应,强烈要求相关部门对这种人进行拉黑,列入“禁乘”名单,同时也迅速进行对其人肉。不知是出于真心悔过,还是迫于媒体的压力,事后该男子已经在部分媒体上对此事作出道歉。其实对于约束这些行为的法律法规早已制定和存在,但为什么屡禁不止,已不止一次发生这样的事情呢?还有很多媒体在深挖其深层次的原因。是这些人人格道德上的缺失?还是法律适用和制裁手段的缺失?还是两者兼而有之。当事人既已道歉,事已至此,我们愿意相信他是真心悔过。毕竟因为自己的道德缺失对社会造成了如此恶劣的影响,而对自己的人生也留下了如此一个不光彩的“记录”。但此事远未了结,众多媒体还在深究该事件背后值得令人深思的东西,还在不断地发酵。同时也留下了许多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如果再碰到高铁“占座男”我们该怎么办?首先我相信经过此事的教育,这些“占座男”虽不能完全杜绝,但应该是少之有少了。倘若果真遇到,我们也有了前车之鉴,找乘务人员或列车长出面交涉,相信铁乘方面应该已有了较好的解决方案。同时也可以动用媒体的力量,使其充分曝光,广诏天下,以儆效尤。
你说的应该是8月21日的“女乘客在G334次列车上遇座霸”这个事▼丧心病狂,令人发指。简单介绍一下在济南开往北京的高铁,女士发现自己的座位被一男子占了。女士问男子,“你是喝酒了么?”男子说没有。(娘娘腔)“那你是不舒服么?”,男子回应“没有”。(不紧不慢懒洋洋的)女士接着问男子为什么不站起来,男子说,“不知道”。“你到北京南啊,那你到北京南也站不起来么?”“我说你帮我呗”! (无赖了)“我帮你我怎么帮啊?这光让你站起来,你走怎么办啊”。“那轮椅呗,找个轮椅呗” (无语了都)……女士表示要找乘警过来,男子说我知道这是女士的座啊,我的座在那边,你可以坐我的座啊。▼整个过程就是,男子明明知道是女士的座,而女士有三个选择,“要么你站着,要么你做我那个座位,要么你自己去餐车坐着去”。我们都知道,高铁是实名购票,一人一座,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座位,不用争抢。但是,你明明知道座是人家的,你还霸着不让是几个意思呢?如果你确实不喜欢自己的座,你可以跟人商量,如果 人家不同意,你就得让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他的这种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完全可以按照法律定寻衅滋事罪。据说这个人还是是一个在读博士,现在的文凭跟素质脱钩这么严重么?▼总的来说,这不算一个什么很大的事情,是个人素质偏低造成的小事件,但反应的却是道德的沦丧,对社会秩序的挑战,法律意识的淡薄。8月21日,一段“女乘客在G334次列车上遇座霸”视频热传,在济南开往北京的高铁上,一名男子抢先座了属于另一女乘客的座位上,不肯归还,一副“北京瘫”的模样,并拒绝与乘务人员的沟通,称“无法起身,不能归还位”。在媒体如此发达的今天,此事立即被众多媒体曝光,网友们也纷纷做出反应,强烈要求相关部门对这种人进行拉黑,列入“禁乘”名单,同时也迅速进行对其人肉。不知是出于真心悔过,还是迫于媒体的压力,事后该男子已经在部分媒体上对此事作出道歉。其实对于约束这些行为的法律法规早已制定和存在,但为什么屡禁不止,已不止一次发生这样的事情呢?还有很多媒体在深挖其深层次的原因。是这些人人格道德上的缺失?还是法律适用和制裁手段的缺失?还是两者兼而有之。当事人既已道歉,事已至此,我们愿意相信他是真心悔过。毕竟因为自己的道德缺失对社会造成了如此恶劣的影响,而对自己的人生也留下了如此一个不光彩的“记录”。但此事远未了结,众多媒体还在深究该事件背后值得令人深思的东西,还在不断地发酵。同时也留下了许多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如果再碰到高铁“占座男”我们该怎么办?首先我相信经过此事的教育,这些“占座男”虽不能完全杜绝,但应该是少之有少了。倘若果真遇到,我们也有了前车之鉴,找乘务人员或列车长出面交涉,相信铁乘方面应该已有了较好的解决方案。同时也可以动用媒体的力量,使其充分曝光,广诏天下,以儆效尤。不遵守公共秩序明显是属于违法不犯罪的程度,强行罗织罪名,反而损害法律的公信力。个人认为警察不一定非要从打击犯罪这个角度才能出手。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去思考也是可以出手强制带离的。
你说的应该是8月21日的“女乘客在G334次列车上遇座霸”这个事▼丧心病狂,令人发指。简单介绍一下在济南开往北京的高铁,女士发现自己的座位被一男子占了。女士问男子,“你是喝酒了么?”男子说没有。(娘娘腔)“那你是不舒服么?”,男子回应“没有”。(不紧不慢懒洋洋的)女士接着问男子为什么不站起来,男子说,“不知道”。“你到北京南啊,那你到北京南也站不起来么?”“我说你帮我呗”! (无赖了)“我帮你我怎么帮啊?这光让你站起来,你走怎么办啊”。“那轮椅呗,找个轮椅呗” (无语了都)……女士表示要找乘警过来,男子说我知道这是女士的座啊,我的座在那边,你可以坐我的座啊。▼整个过程就是,男子明明知道是女士的座,而女士有三个选择,“要么你站着,要么你做我那个座位,要么你自己去餐车坐着去”。我们都知道,高铁是实名购票,一人一座,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座位,不用争抢。但是,你明明知道座是人家的,你还霸着不让是几个意思呢?如果你确实不喜欢自己的座,你可以跟人商量,如果 人家不同意,你就得让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他的这种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完全可以按照法律定寻衅滋事罪。据说这个人还是是一个在读博士,现在的文凭跟素质脱钩这么严重么?▼总的来说,这不算一个什么很大的事情,是个人素质偏低造成的小事件,但反应的却是道德的沦丧,对社会秩序的挑战,法律意识的淡薄。8月21日,一段“女乘客在G334次列车上遇座霸”视频热传,在济南开往北京的高铁上,一名男子抢先座了属于另一女乘客的座位上,不肯归还,一副“北京瘫”的模样,并拒绝与乘务人员的沟通,称“无法起身,不能归还位”。在媒体如此发达的今天,此事立即被众多媒体曝光,网友们也纷纷做出反应,强烈要求相关部门对这种人进行拉黑,列入“禁乘”名单,同时也迅速进行对其人肉。不知是出于真心悔过,还是迫于媒体的压力,事后该男子已经在部分媒体上对此事作出道歉。其实对于约束这些行为的法律法规早已制定和存在,但为什么屡禁不止,已不止一次发生这样的事情呢?还有很多媒体在深挖其深层次的原因。是这些人人格道德上的缺失?还是法律适用和制裁手段的缺失?还是两者兼而有之。当事人既已道歉,事已至此,我们愿意相信他是真心悔过。毕竟因为自己的道德缺失对社会造成了如此恶劣的影响,而对自己的人生也留下了如此一个不光彩的“记录”。但此事远未了结,众多媒体还在深究该事件背后值得令人深思的东西,还在不断地发酵。同时也留下了许多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如果再碰到高铁“占座男”我们该怎么办?首先我相信经过此事的教育,这些“占座男”虽不能完全杜绝,但应该是少之有少了。倘若果真遇到,我们也有了前车之鉴,找乘务人员或列车长出面交涉,相信铁乘方面应该已有了较好的解决方案。同时也可以动用媒体的力量,使其充分曝光,广诏天下,以儆效尤。不遵守公共秩序明显是属于违法不犯罪的程度,强行罗织罪名,反而损害法律的公信力。个人认为警察不一定非要从打击犯罪这个角度才能出手。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去思考也是可以出手强制带离的。秩序不能仅靠道德来维护,秩序最终依靠法津来维护!个人认为,高铁是一个公共空间、公共场所,乘车秩序是一种公共秩序,那么这个严重不遵守规矩的人是否破坏了本来正常的秩序呢?毫无疑问!因此他的行为违反了巜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之规定,且属于情节较重之情形,应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其无事生非,耍无赖,任意强行占用他人座位,还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具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也理应受到处罚!犯罪不敢说一定构成,但违法应该是存在的!个人观点,欢迎点评!关注!
你说的应该是8月21日的“女乘客在G334次列车上遇座霸”这个事▼丧心病狂,令人发指。简单介绍一下在济南开往北京的高铁,女士发现自己的座位被一男子占了。女士问男子,“你是喝酒了么?”男子说没有。(娘娘腔)“那你是不舒服么?”,男子回应“没有”。(不紧不慢懒洋洋的)女士接着问男子为什么不站起来,男子说,“不知道”。“你到北京南啊,那你到北京南也站不起来么?”“我说你帮我呗”! (无赖了)“我帮你我怎么帮啊?这光让你站起来,你走怎么办啊”。“那轮椅呗,找个轮椅呗” (无语了都)……女士表示要找乘警过来,男子说我知道这是女士的座啊,我的座在那边,你可以坐我的座啊。▼整个过程就是,男子明明知道是女士的座,而女士有三个选择,“要么你站着,要么你做我那个座位,要么你自己去餐车坐着去”。我们都知道,高铁是实名购票,一人一座,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座位,不用争抢。但是,你明明知道座是人家的,你还霸着不让是几个意思呢?如果你确实不喜欢自己的座,你可以跟人商量,如果 人家不同意,你就得让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他的这种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完全可以按照法律定寻衅滋事罪。据说这个人还是是一个在读博士,现在的文凭跟素质脱钩这么严重么?▼总的来说,这不算一个什么很大的事情,是个人素质偏低造成的小事件,但反应的却是道德的沦丧,对社会秩序的挑战,法律意识的淡薄。8月21日,一段“女乘客在G334次列车上遇座霸”视频热传,在济南开往北京的高铁上,一名男子抢先座了属于另一女乘客的座位上,不肯归还,一副“北京瘫”的模样,并拒绝与乘务人员的沟通,称“无法起身,不能归还位”。在媒体如此发达的今天,此事立即被众多媒体曝光,网友们也纷纷做出反应,强烈要求相关部门对这种人进行拉黑,列入“禁乘”名单,同时也迅速进行对其人肉。不知是出于真心悔过,还是迫于媒体的压力,事后该男子已经在部分媒体上对此事作出道歉。其实对于约束这些行为的法律法规早已制定和存在,但为什么屡禁不止,已不止一次发生这样的事情呢?还有很多媒体在深挖其深层次的原因。是这些人人格道德上的缺失?还是法律适用和制裁手段的缺失?还是两者兼而有之。当事人既已道歉,事已至此,我们愿意相信他是真心悔过。毕竟因为自己的道德缺失对社会造成了如此恶劣的影响,而对自己的人生也留下了如此一个不光彩的“记录”。但此事远未了结,众多媒体还在深究该事件背后值得令人深思的东西,还在不断地发酵。同时也留下了许多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如果再碰到高铁“占座男”我们该怎么办?首先我相信经过此事的教育,这些“占座男”虽不能完全杜绝,但应该是少之有少了。倘若果真遇到,我们也有了前车之鉴,找乘务人员或列车长出面交涉,相信铁乘方面应该已有了较好的解决方案。同时也可以动用媒体的力量,使其充分曝光,广诏天下,以儆效尤。不遵守公共秩序明显是属于违法不犯罪的程度,强行罗织罪名,反而损害法律的公信力。个人认为警察不一定非要从打击犯罪这个角度才能出手。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去思考也是可以出手强制带离的。秩序不能仅靠道德来维护,秩序最终依靠法津来维护!个人认为,高铁是一个公共空间、公共场所,乘车秩序是一种公共秩序,那么这个严重不遵守规矩的人是否破坏了本来正常的秩序呢?毫无疑问!因此他的行为违反了巜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之规定,且属于情节较重之情形,应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其无事生非,耍无赖,任意强行占用他人座位,还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具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也理应受到处罚!犯罪不敢说一定构成,但违法应该是存在的!个人观点,欢迎点评!关注!谢邀。这次座霸事件发生于8月21日,等到8月24日终于迎来了处罚决定。强占女生座位并不听从列车员、列车长和乘警规劝的孙赫被治安罚款200元。座霸无赖式微笑的照片和视频被愤怒的大众传播,并根据图像人肉搜索。但人肉搜索先是摆了个乌龙,座霸被误认为是奥的斯电梯公司的安装工。接着新的人肉搜索结果出来了,说座霸孙赫是中科院研究员,中科院马上否认。接下来说孙赫是社科院博士,社科院否认。最终确认孙赫曾是社科院硕士,劣迹斑斑,现在韩国读博。奥的斯电梯公司、中科院、社科院避瘟神一样,迅速辟谣,韩国人倒是没有否认。估计韩国的大学是捧着滚烫的红砖没人接,但毕竟是中国人中国事,韩国大学不用背骂名,最多被同行调侃几句。座霸事件最大赢家应该是电梯公司,网络乌龙对这家公司而言是一次美丽的误会,相当于帮他们做了一次广告。至于最大输家,应该是民众。从网上信息看,孙赫品行不端的事有多起。虱多不痒,债多不愁,座霸事件轰动网络又奈其何?孙赫委托他人道歉,道歉内容也是轻描淡写,由此可见,曝光对他来说只是轻伤。我们国人没有痛打落水狗的传统,随着时光流逝,随着新的网络事件发告,人们也就忘了孙赫这个名字。可以断言,孙赫不是最大输家。济南铁路局口口声声,说座霸是道德问题,强占座位不是违法行的。铁路局说列车长和乘警应对得当,处置正确。如果是护短,我理解,毕竟列车乘务人员和乘警也不容易,但把座霸行为定性为合法行为,就令人大跌眼镜了。强占他人座位合法,只是不道德,这种结如果成立,那么每年的春运得乱套了。也许是认识到荒唐,铁路公安局坐不住了,给予座霸治安处罚200元,也就是认定强占他人座位是违法的。铁路公安局为了正义,不惜打老东家济南铁路局的脸,值得表扬。但罚款200元的处罚让大众深深佩服。不守公共秩序、不守规矩的人有不少,他们小错不断大错不犯,泼皮无赖无拘无束,大众对此是无可奈何。这次座霸孙赫实在过分,激起了大众对泼皮们的愤慨,但大张旗鼓之后迎来的是什么?是对泼皮隔靴挠痒的处罚!原以为会有杀鸡骇猴的处罚,原以为会拿座霸为公共秩序祭旗,现在失望了。大家义愤填膺好几天,座霸只交出两张钞票,轻飘飘地,就像初秋天空的一缕游云。最大的输家是盼望有美好公共秩序的民众。
你说的应该是8月21日的“女乘客在G334次列车上遇座霸”这个事▼丧心病狂,令人发指。简单介绍一下在济南开往北京的高铁,女士发现自己的座位被一男子占了。女士问男子,“你是喝酒了么?”男子说没有。(娘娘腔)“那你是不舒服么?”,男子回应“没有”。(不紧不慢懒洋洋的)女士接着问男子为什么不站起来,男子说,“不知道”。“你到北京南啊,那你到北京南也站不起来么?”“我说你帮我呗”! (无赖了)“我帮你我怎么帮啊?这光让你站起来,你走怎么办啊”。“那轮椅呗,找个轮椅呗” (无语了都)……女士表示要找乘警过来,男子说我知道这是女士的座啊,我的座在那边,你可以坐我的座啊。▼整个过程就是,男子明明知道是女士的座,而女士有三个选择,“要么你站着,要么你做我那个座位,要么你自己去餐车坐着去”。我们都知道,高铁是实名购票,一人一座,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座位,不用争抢。但是,你明明知道座是人家的,你还霸着不让是几个意思呢?如果你确实不喜欢自己的座,你可以跟人商量,如果 人家不同意,你就得让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他的这种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完全可以按照法律定寻衅滋事罪。据说这个人还是是一个在读博士,现在的文凭跟素质脱钩这么严重么?▼总的来说,这不算一个什么很大的事情,是个人素质偏低造成的小事件,但反应的却是道德的沦丧,对社会秩序的挑战,法律意识的淡薄。8月21日,一段“女乘客在G334次列车上遇座霸”视频热传,在济南开往北京的高铁上,一名男子抢先座了属于另一女乘客的座位上,不肯归还,一副“北京瘫”的模样,并拒绝与乘务人员的沟通,称“无法起身,不能归还位”。在媒体如此发达的今天,此事立即被众多媒体曝光,网友们也纷纷做出反应,强烈要求相关部门对这种人进行拉黑,列入“禁乘”名单,同时也迅速进行对其人肉。不知是出于真心悔过,还是迫于媒体的压力,事后该男子已经在部分媒体上对此事作出道歉。其实对于约束这些行为的法律法规早已制定和存在,但为什么屡禁不止,已不止一次发生这样的事情呢?还有很多媒体在深挖其深层次的原因。是这些人人格道德上的缺失?还是法律适用和制裁手段的缺失?还是两者兼而有之。当事人既已道歉,事已至此,我们愿意相信他是真心悔过。毕竟因为自己的道德缺失对社会造成了如此恶劣的影响,而对自己的人生也留下了如此一个不光彩的“记录”。但此事远未了结,众多媒体还在深究该事件背后值得令人深思的东西,还在不断地发酵。同时也留下了许多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如果再碰到高铁“占座男”我们该怎么办?首先我相信经过此事的教育,这些“占座男”虽不能完全杜绝,但应该是少之有少了。倘若果真遇到,我们也有了前车之鉴,找乘务人员或列车长出面交涉,相信铁乘方面应该已有了较好的解决方案。同时也可以动用媒体的力量,使其充分曝光,广诏天下,以儆效尤。不遵守公共秩序明显是属于违法不犯罪的程度,强行罗织罪名,反而损害法律的公信力。个人认为警察不一定非要从打击犯罪这个角度才能出手。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去思考也是可以出手强制带离的。秩序不能仅靠道德来维护,秩序最终依靠法津来维护!个人认为,高铁是一个公共空间、公共场所,乘车秩序是一种公共秩序,那么这个严重不遵守规矩的人是否破坏了本来正常的秩序呢?毫无疑问!因此他的行为违反了巜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之规定,且属于情节较重之情形,应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其无事生非,耍无赖,任意强行占用他人座位,还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具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也理应受到处罚!犯罪不敢说一定构成,但违法应该是存在的!个人观点,欢迎点评!关注!谢邀。这次座霸事件发生于8月21日,等到8月24日终于迎来了处罚决定。强占女生座位并不听从列车员、列车长和乘警规劝的孙赫被治安罚款200元。座霸无赖式微笑的照片和视频被愤怒的大众传播,并根据图像人肉搜索。但人肉搜索先是摆了个乌龙,座霸被误认为是奥的斯电梯公司的安装工。接着新的人肉搜索结果出来了,说座霸孙赫是中科院研究员,中科院马上否认。接下来说孙赫是社科院博士,社科院否认。最终确认孙赫曾是社科院硕士,劣迹斑斑,现在韩国读博。奥的斯电梯公司、中科院、社科院避瘟神一样,迅速辟谣,韩国人倒是没有否认。估计韩国的大学是捧着滚烫的红砖没人接,但毕竟是中国人中国事,韩国大学不用背骂名,最多被同行调侃几句。座霸事件最大赢家应该是电梯公司,网络乌龙对这家公司而言是一次美丽的误会,相当于帮他们做了一次广告。至于最大输家,应该是民众。从网上信息看,孙赫品行不端的事有多起。虱多不痒,债多不愁,座霸事件轰动网络又奈其何?孙赫委托他人道歉,道歉内容也是轻描淡写,由此可见,曝光对他来说只是轻伤。我们国人没有痛打落水狗的传统,随着时光流逝,随着新的网络事件发告,人们也就忘了孙赫这个名字。可以断言,孙赫不是最大输家。济南铁路局口口声声,说座霸是道德问题,强占座位不是违法行的。铁路局说列车长和乘警应对得当,处置正确。如果是护短,我理解,毕竟列车乘务人员和乘警也不容易,但把座霸行为定性为合法行为,就令人大跌眼镜了。强占他人座位合法,只是不道德,这种结如果成立,那么每年的春运得乱套了。也许是认识到荒唐,铁路公安局坐不住了,给予座霸治安处罚200元,也就是认定强占他人座位是违法的。铁路公安局为了正义,不惜打老东家济南铁路局的脸,值得表扬。但罚款200元的处罚让大众深深佩服。不守公共秩序、不守规矩的人有不少,他们小错不断大错不犯,泼皮无赖无拘无束,大众对此是无可奈何。这次座霸孙赫实在过分,激起了大众对泼皮们的愤慨,但大张旗鼓之后迎来的是什么?是对泼皮隔靴挠痒的处罚!原以为会有杀鸡骇猴的处罚,原以为会拿座霸为公共秩序祭旗,现在失望了。大家义愤填膺好几天,座霸只交出两张钞票,轻飘飘地,就像初秋天空的一缕游云。最大的输家是盼望有美好公共秩序的民众。列车乘警为什么不出面解决 (原创)看了题主的描述,感到中国列车乘务员和乘警有时候对发生在列车上的怪事也无能为力。其实这不是乘务员和乘警不作为,是工作条例里边没有给他们规定出现有乘客占着别的乘客的座位,他们应该怎么处理比较合适,所以,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为了不被乘客投诉,面对占着别人座位不让的乘客,他们除了好言相劝,别无它法。假如他们强行将占座者拖起,那么这个占座者只要投诉,他们轻则受批评,重则有可能丢掉工作。因此,一些粗陋的中国人的劣根性都是好心人给惯出来的。鄙人很赞赏温哥华飞往北京航班上那位机组成员对耍无赖、装病,躺在机组人员专用座椅上不起来的那对华人夫妇的招待方式。人家做得有礼有节,本着对乘客的负责态度,很认真,很礼貌地把夫妇俩送到美国阿拉斯加首府某医院给他们治病。尽管两位装病者最后一再说自己没事了,可以继续飞行,不要耽误了飞行时间。人家工作人员还是礼貌地请这对华人夫妇下了飞机。欺负别人,占别人便宜是要付出代价的。但是,我们国家的体制,限制了一部分人的工作,使他们做事时缩手缩脚,才导致了一些无赖把无耻当本事。我也经常外出乘车,从来还没有遇到过题主所言的女人和前几天那个男人如此无耻的人。去年七月份,我曾乘坐的一列火车满员的程度无法形容。我提前五天买了一张座位票,本想上车后去补一张卧铺票,因为要从始发站坐到终点站,全程几乎24小时。没想到,上车后,我的车厢里有一位年轻妈妈带着两个孩子,她们买的是站票,也是从始发站到终点站。孩子妈妈也是想补票,上车就去等,结果因为孩子吃早餐耽误了,卧铺没补上,依然要站着。母女三人是那个座位没人,就在那个座位临时坐一会。晚上跟孩子在餐厅坐了一晚上,次日早晨10点多才补到卧铺。她们一路都有旅客照顾,因为周围人都知道她母女仨没座位,所以也有人主动站起来,让孩子在座位上坐一会,毕竟旅途长了,孩子总站着是撑不住的。人还是要多行善事,少做恶事。人在做,天在看。举头三尺有神明。“莫以恶小而为之”,作恶多了,迟早会有报应的。总之,无论什么时候,本本分分做人,不要倚强凌弱,不要做出格的事情,否则,总有一天会付出代价的。你说是不是?欢迎朋友们一起交流探讨!【我是头条号:牵住夕阳的手。因为喜欢文字在此与网友们相聚。感谢友友们!有评必回,诚信互粉。谢谢朋友们!】

5,请问犯罪人被抓时的随身物品包括手表现金银行卡手机身份证等办案人

找办案人要啊,或者找办案单位要的。如果不给。可以向所在单位的纪委监察局举报的。再不给可向上一级纪委举报啊。
看什么情况,如果出差就好,方便。如果在家还是放家里好以免丢失

6,现在有很多人毒狗它构成犯罪吗

目前就是简单的毒狗,没有进行其他的行为的,只是属于违法行为不涉嫌犯罪。如果以毒狗在贩卖狗肉造成人员伤亡的或毒狗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也属于犯罪。
在国外绝对犯罪 国内法律不健全。。没人管

7,盗窃没有参与但是我参与分钱了是什么罪行

如果之前参加了预谋又分了钱就是共犯。如果之前不知情则不构成犯罪。如果协助隐瞒则构成包庇罪
分脏
属于同伙
如果有预谋的行为那么就是共犯。

8,常砸我家的门 算是骚扰么 算是犯罪么 属于什么罪呢 如果到法院的话

首先你得知道砸门的人是谁,才能向法院起诉的。 针对这个情况,你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轻者给予拘留罚款,重者按犯罪处理
你就等着他向法院起诉你之后,法院给你传票吧,不用理他。如果你被骗了,受到了经济上的损失,可以到公安机关去报案,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方赔偿你的损失。

9,霸座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强占其他乘客的座位,属于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高铁乘坐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属于一种治安违法行为。 从合同的角度来说,乘客购买火车票,售票单位和乘客就形成了合同关系,在车票上体现出来的内容,例如座位号是属于合同关系中的一个条款,乘客有权利依照合同享受对等的服务。而强占其他乘客的座位,就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如果拒不归还座位的,可能还会涉及扰乱社会公告秩序,可能需要接受治安管理处罚。

10,高铁占座违反哪条法律

什么叫侵犯财产?你买票买的是座位的使用权,不对座位拥有所有权,算不上你的财产
有人回答说叫刘蒙,哈尔滨人,后来又改说事齐齐哈尔人。。。。。不管是哪的都够给老家丢人的了,不过照回答的人说的,这人人品真的很矬。。。你看看这个地址吧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88045709.html?an=0&si=7
强占他人座位,在民事法律上是侵权行为,即侵犯了他人座位权,应予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治安法律上,是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强占座位,属于扰乱高铁秩序行为,应予处罚。所以乘警是可传唤强占者,并予以行政处罚。铁路对于此类害群之马,予以处罚,不仅是权力,也是义务。因被占座的乘客与铁路是合同关系,铁路有义务保障其坐到位置上,否则是违约,须赔偿被占座者的损失。譬如上述两个被占座者的乘客,就可以向铁路索赔,所依据的法律是《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即,正常的旅客运输合同,被第三人(强占座位者)侵权,导致不能对号入座,则铁路是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铁路方须依法硬起来,维护旅客的权利,制裁违法与侵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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