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食品安全问题是如何处理的,有哪些刑法呢?

民以食为天,中国人自古以来就非常重视食品安全。只不过,古代没有化学化工品污染,也不会有农药使用超标的问题,相对来说还是比较放心的。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最早在我国周代就有相关规定,“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意思就是说五谷不到时节,果实还没有成熟,不能到市场上买卖。其实在汉朝之前,老百姓的餐桌上,很难有出现食品安全的机会。

时令蔬菜加上粗加工的五谷,偶尔有些新鲜的渔获,已经算是不错了。到了汉朝,张骞出使西域,带回来一大堆的蔬菜水果,像黄瓜、石榴、葡萄、香菜之类的,大大丰富了老百姓的餐桌。当然,汉唐时期国家稳定,社会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食品安全也就值得关注了。古代的食品安全,最容易中招的就是肉类,肉类容易变质有毒,所以也是监管的重点。

唐朝法律规定:知道肉有毒的,要立刻销毁,继续售卖的,杖九十。如果知道有毒还卖给别人,致人中毒生病的,关押一年。如果因为售卖毒肉致人死亡的,判死罪。宋明时期的饮食更加丰富了,相关律法也是继承了唐朝,除了严厉的杖刑(比如卖个注水肉,都要杖刑六十八十的),只要食品问题致人死亡的,最高是要判绞刑的。相对来说,虽然古代的食品比现在天然的多,安全问题也比较少,但是一旦出问题,惩罚还是很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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