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地被高铁所占赔偿款归集体有法律依据吗

地上所有物的赔偿应该是归本村的承包人的,如果承包人不是本村人,将得不到赔偿。。
没有

承包地被高铁所占赔偿款归集体有法律依据吗

2,火车高铁霸座将属于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将如何处罚

火车高铁霸座将属于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将面临如下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给予180天内禁止购买火车票的处罚。 一、火车高铁霸座不仅属于不文明行为,而且属于违法行为。高铁已经成为我们出门在外旅行和工作一种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但是在我们身边却越来越发现一些乘坐高铁不文明的行为,比如火车高铁霸座行为。这种行为是不合理的,如果霸占的座位是别人购买的座位,别人和他协商换座也不愿意,霸占着座位拒不起来,还嘴巴里一直喊着:“这就是我的座位!”这种行为一方面是极不道德的,霸占他人的座位,导致他人无法入座。另一方面也是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我国现在最新的法律规定,火车高铁霸占他人座位属于违法行为,要处以罚款200元,并且180天以内不能再购买火车票。二、火车高铁霸座行为需要接受处罚。火车高铁霸座行为,现在已经列入行政处罚范围。如果属于火车高铁霸座行为,不仅要接受行政上的处罚罚款,而且在180天内不能再购买火车票。这样对于违法人来说,以后180天内再想出行是非常不利的。不仅如此,我们还会面临社会群体的另眼相看和指责,相信在我们遇到别人的另眼看待和自责的时候,我们的心里都是不舒服的。所以我们要做一个讲文明的人,而不是霸座行为。三、我们要做一个文明的高铁乘坐人。现在是和谐社会,大家都喜欢与人外为善,讲文明、讲道德的人。对于火车高铁霸座的这种行为是受人反感的、受人唾弃的。它一方面侵占了他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属于不文明的违法行为。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做一个道德的人,自觉购票,自觉入座,不抢占他人座位。遇到需要帮助的老人,小孩,孕妇,以及其他残疾人士学会主动帮忙让座,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变得越来越美好!

火车高铁霸座将属于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将如何处罚

3,旅客争抢座位发生纠纷车站有责任吗

看什情况,在车站水抢座位,车站有责任,在车上抢座位,车站没责任,司机或机长有责任
没有

旅客争抢座位发生纠纷车站有责任吗

4,做动车高铁遇到无赖式占座应该怎么处理

报警;列出乘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对故意占座者处200元罚款,并强制其倒出座位。
按照飞机上的座位编号,af是靠窗,cd是走道,be是中间位置,由于火车上的中间位置少了一个,所以就少了一个e座

5,汽车火车上用物品为他人占座合法吗

票上对应座位的,那就拿票叫他让 要是不让的话,找列车员 列车员调节无效,继续找乘警没达到制裁的程度,让了就行了不过这样的人的确无耻,但是铁道部实行坐票无座票同价更是无耻
不合法,但是也不是违法因为没有相关法律对这种行为做出规定
严格的说是违反交通部门相关规定的,因为正规的汽车站和火车,车票上都有座号

6,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惩罚和什么

根据违反的法律的性质,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下面将每种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归纳如下:一、民事责任形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二、刑事责任形式: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三、行政责任形式:可分为惩罚性行政责任、强制性行政责任和补救性行政责任。惩罚性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强制性行政责任包括强制划拨、执行罚等;补救性行政责任的形式较多,主要有:认错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撤销违法、纠正不当、返还权益、行政赔偿等。

7,无偿搭乘是否要承担责任

运行人无偿搭乘同乘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适用“好意同乘”规则处理? 第一种意见是不认可好意同乘,直接按照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其理由是“好意同乘”法无明文规定; 第二种意见是对于好意同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驳回同乘人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依据风险自担原则,因为同乘人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是明知有风险而搭乘,若出现损害应由其自己负担,不得要求运行人赔偿; 第三种意见是对于好意同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同乘人受到损害,由运行人承担适当补偿责任,其理由是好意同乘参照无偿合同处理,由于运行人没有收取同乘人的利益,仅负有较低的义务,故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管析】 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所谓好意同乘是指经运行人同意而无偿搭乘运行人车辆的行为,其有两个显著特征:1、同乘人必须经运行人同意,否则不构成好意同乘;2、同乘人必须是无偿的,如果同乘人是有偿的则构成客运合同关系。 对于好意同乘,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多数承认这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原则,各地法院都有不少适用好意同乘规则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案例。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对于好意同乘各人观点不一,导致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上述三种意见中,第一种意见没有注意到好意同乘案件的特殊性,因为运行人搭乘同乘人未收取任何费用,完全是一种无偿行为,运行人出于好意与人方便,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社会应该保护运行人助人为乐的积极性。因此要求运行人按客运合同一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公平的; 第二种意见完全免除运行人的责任亦不妥当,好意同乘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乘车风险,运行人也不能因为无偿而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 第三种意见较为公平合理,兼顾了运行人与同乘人双方的利益,这种意见也得到了多数专家学者的认同。2004年4月28日在江苏常熟市召开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暨习法解释适用研讨会”,会议认为完全的好意同乘,即无偿的同乘人遭受交通事故的损害,基本规则是车主应当适当补偿,而不是赔偿。出于意外而致害同乘人,也应当承担适当补偿责任,但是这个补偿责任可以适当降低。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王利明版《侵权行为法编》第197条规定“无偿搭乘他人的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的,交通工具提供者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著名侵权行为法专家杨立新教授认为,在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作为一般受害人应得到适当的赔偿,性质应当是补偿,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形,确定适当的补偿数额,一般不少于一般受害人赔偿数额的二分之一,对于提供一定燃料、过路费等费用,但低于客运合同费用的可参照客运合同赔偿标准,以适当低于该标准、高于单纯的好意同乘的标准确定。另外对于好意同乘人的损失运行人仅限于赔偿直接物质损失,不包括间接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上述意见笔者建议应成为处理“好意同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规则。
真要出了什么事,貌似躲不掉的
是的,无论有偿、无偿都要承担责任。
承担

8,动车大行李安放处安不安全

有被偷的,但是极少,上车都有实名验证,站台都有监控,不像绿皮车上什么素质的人都有。我有朋友就是动车上的列车员,她跑车快6年了,只遇到过乘客下车忘拿行李的,没遇到过被偷的。不放心就带个锁锁在大件行李处的栏杆上。
铁路规定的旅客随身携带物品重量:儿童(含免费儿童)为10千克,外交人员为35千克,其他旅客为20千克。你只带一个电脑主机和随身小背包,不会超过铁路规定的旅客随身携带物品重量的,你可放心乘坐动车组列车。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第五十一条 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每人免费携带品的重量和体积是: 儿童(含免费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不超过200厘米;重量不超过20千克。 残疾人旅行时代步的折叠式轮椅可免费携带并不计入上述范围。 第五十二条 下列物品不得带入车内: 1.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2.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3.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4.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 5.规格或重量超过本规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物品。 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限量携带下列物品: 1.气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 2.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精。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3.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铁路规定的旅客随身携带物品重量:儿童(含免费儿童)为10千克,外交人员为35千克,其他旅客为20千克。你只带一个电脑主机和随身小背包,不会超过铁路规定的旅客随身携带物品重量的,你可放心乘坐动车组列车。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第五十一条 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每人免费携带品的重量和体积是: 儿童(含免费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不超过200厘米;重量不超过20千克。 残疾人旅行时代步的折叠式轮椅可免费携带并不计入上述范围。 第五十二条 下列物品不得带入车内: 1.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2.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3.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4.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 5.规格或重量超过本规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物品。 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限量携带下列物品: 1.气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 2.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精。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3.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 4.初生雏20只。 第五十三条 旅客违章携带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在发站禁止进站上车; 2.在车内或下车站,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应补收四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动物,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 3.发现危险品或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加倍补收乘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危险物品交前方停车站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没收危险品时,应向被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 4.如旅客超重、超大的物品价值低于运费时,可按物品价值的50%核收运费。 5.补收运费时,不得超过本次列车的始发和终点站。 以上规定同样适用与动车组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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